登機發(fā)病被強行帶下飛機 命喪機場家人訴賠
稱自己的兒子張某在登機時因為身體狀況被帶下飛機后在機場內墜亡,張某的父母認為機場方面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將其訴至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索取賠償。
原告張某的父母訴稱:2014年5月21日,其子張某準備乘機,在已經登機的情況下,突發(fā)疾病、舉止不當,被當時的機長強行帶下飛機。機場方面放任張某在機場內游蕩近四個小時,后張某墜亡。張某的父母認為,被告作為服務的一方,有義務對在其經營場所內的消費者提供安全保障的義務。被告公司未履行該法定的義務,對于張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過錯,故起訴要求被告承擔張某死亡的次要責任,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276684元。
被告辯稱,死者張某雖然是被機長要求帶下飛機的,但在下機的過程中,張某是有同行的家屬陪同的,且張某自行從機場內部高空跳下,屬于自殺,跟被告沒有任何關系,不同意賠償原告的任何損失。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責編:xw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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