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起航空“詐彈”案被告敗訴
云南首起航空運輸“詐彈”案中,昆航旅客楊某因自己一句“玩笑話”成為被告,最終在2014年12月31日庭審中敗訴,賠付原告昆航直接經濟損失9720.38元。
2014年3月17日,楊某搭乘昆航的KY8285航班,在登機后例行檢查時,楊某謊稱自己所攜帶的物品中有炸彈,昆航為確保旅客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民航相關法規緊急疏散了機上的旅客,對飛機進行排爆檢查,并調用另一架飛機保障航班正常運行。
“詐彈”事件發生后,航班運行受到了嚴重影響,昆航對楊某提起了民事訴訟。
2014年12月31日,經過昆明鐵路運輸法院的開庭審判,一審判決結果:楊某與乘務員交談時使用不當言語提及“炸彈”一詞,致使機組及長水機場方面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清艙及二次安檢,最終導致該航班延誤2小時16分,其行為影響了昆航的正常運行,經查證給原告(昆航)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9720.38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賠付原告的直接經濟損失9720.38元。
此案成為云南首起航空運輸“詐彈”事件,由航空公司起訴旅客的案例。
昆航相關負責人表示:“昆明鐵路運輸法院對本案件的審理可以看出航空安全無小事,也對廣大民眾進行了此類事件的法律知識普及。審判結果顯示,涉案人員缺乏對散布恐怖信息威脅航班行為后果嚴重性的認識。同時也告誡廣大旅客不要逞口舌之快將航空安全視為兒戲。”
律師說法
本案教育意義很大
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李春光律師、夏吉紅律師作為該案的代理律師認為:該案中法院支持了航空公司的直接經濟損失訴求,說明任何一位侵權人都應當承擔因其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后果。在航空器上隨意散布虛假恐怖信息,或者實施其他擾亂航班起降的行為,不僅會造成航空公司的損失,也嚴重影響著同行的旅客利益及民航秩序。此案件作為云南首起航空公司起訴旅客侵權的典型案例,影響及教育意義很大,對今后類似事件的維權和處理起到了很好的借鑒作用,同時也希望社會大眾能從此案中得到警示,共同維護航空安全。
責編:xw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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