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機場一名旅客揚言“炸機場”被警方依法拘留
因為遺失護照后處理不夠冷靜理智,“任性”報警要炸機場,郭某被首都機場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
2015年2月4日,110報警平臺接到一男子在首都機場3號航站樓打來報警電話:“喂,是110嗎?我要炸機場!……”接警后,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公安分局東航站區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到現場,依法將報警人郭某口頭傳喚到派出所接受進一步調查。經詳細調查,郭某準備從首都機場3號航站樓轉機前往珠海,因為護照丟失暫時沒有找到,處理不夠冷靜理智,任性地打電話報警說出“我要炸機場”的話。同時,郭某還兩次向安檢工作人員揚言“要炸機場”,完全沒有認識到其行為的公共危害性。經檢查,郭某身上并沒有攜帶炸藥。
由于郭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首都機場公安分局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此時,郭某才認識到自己揚言“炸機場”的行為是違法的,后悔莫及。
相關事件鏈接:“炸機場”、“飛機上有炸彈”說不得
2014年3月17日,一男子在首都機場接收安檢時因抱怨安檢太慢,賭氣稱“屁股里有炸彈,要不要脫褲子檢查”,導致機場啟動應急預案,關閉安檢通道10余分鐘,最終被行政拘留5日。2013年11月25日,沈陽機場一男子為留住吵架離家的妻子,報警謊稱某航班上有炸彈,導致剛剛起飛的飛機迫降,重新安全檢查,最終該男子因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2013年9月,北京一名女醫生因懷疑男友帶“小三”出國旅游,撥打首都機場服務熱線,用手機播放“飛機上有炸彈”的錄音,試圖阻止飛機正常起飛,最終因編造虛假恐怖信息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在此,首都機場公安分局提醒廣大旅客,在公共場合、航空器上揚言“炸機場”、“有炸彈”等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屬于違法行為,警方必將依法嚴懲、絕不姑息。
法律解讀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致使機場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責編:xw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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