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追尾誤傷車內直升機 車主被判賠67萬
大貨車司機王某撞到前方另一輛大貨車后部位置,本以為只是一起普通的“追尾”事故,沒想到竟“撞傷”了貨車里的直升機,被航空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共計270萬元。近日,密云法院審理認為,肇事車輛車主應為此負責,判決其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直升機修理費100萬余元,車主曹某則賠償直升機修理費67萬元,目前此案正在執行過程中。
2012年10月8日凌晨2時,北京某航空公司雇傭的司機陳某駕駛大貨車由西向東行駛在懷柔區京承高速上,貨車運送的貨物為B-7717型直升機。行駛期間,陳某突然感覺到一股異味傳來,他隨即停車對卡車及貨物進行例行檢查。此時恰有司機王某駕駛車主曹某的一輛帶有掛車的大貨車同向行駛,其車輛右前部不慎與陳某駕駛車輛的后部接觸,造成兩車均出現一定損壞。事后發現,陳某駕駛的貨車負責運輸的直升機也在事故中損壞。后經交管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并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雙方就賠償數額進行了協商,但并未達成一致。航空公司起訴至密云法院,要求肇事貨車車主曹某賠償維修損失和租賃損失等共計270萬元。經查,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4月,某航空公司為受損的直升機支付尾梁維修費用折合人民幣近125萬元,支付發動機維修費用折合人民幣23萬余萬元。
案件審理中,肇事車輛車主曹某認為直升機修理費用過高,要求對其損失損壞程度及國內修理費用進行鑒定評估。但因沒有相應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鑒定未能實行。
此外,密云法院查明,曹某所有的車輛曾向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商業責任險”各兩份,保險期間均自2012年4月起至2013年4月止。其中第三者商業責任險險種為不計免賠,一份的保險金額為50萬元。
密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系曹某雇傭的司機,事故因其提供勞務所致,故曹某作為雇主,應對保險公司賠付以外的損失承擔責任。航空公司要求的租賃損失實際是飛機的停運損失,因航空公司修理期間過長,致使租賃損失擴大,就其擴大的損失范圍法院不予支持。最終,密云法院判決太平洋保險公司在兩份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航空公司直升機修理費4000元,在兩份第三者商業責任險限額內賠償直升機修理費100萬元;曹某賠償航空公司直升機修理費67萬余元。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執行當中。
責編:admin
免責聲明: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國際空港信息網”的稿件,其版權屬于國際空港信息網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時必須注明:“文章來源:國際空港信息網”。其他均轉載、編譯或摘編自其它媒體,轉載、編譯或摘編的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對其真實性負責。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時必須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來源。文章內容僅供參考,新聞糾錯 airportsnew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