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取締輕型載具 最高罰30萬
超輕型載具違規飛行對民眾生命財產及公共安全影響甚鉅,臺灣“民航局”表示,已協請地方政府加強取締違規飛行場,違規者最重可處以30萬元罰款,經取締仍遲不改善者依法可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超輕型載具之活動場地必須設在“民航局”公告之合法空域,且經“民航局”會同地方政府審查、會勘符合規定后,經“民航局”核給使用許可后始得使用,目前臺灣地區審查合格之活動場地計有6處,輔導設置中之活動場地則有2處。
為杜絕違規超輕載具飛行,“民航局”已指派檢查員對非法飛行場執行定期與不定期檢查。但非法超輕活動場地取締,則須由地方政府依權限辦理。
“民航”局對此業邀集“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經濟部”水利署及各地方政府研討取締違規飛行場之作為,對查獲違之規飛行場可依據農業發展條例、都市計劃法等規定,處其土地及建筑物所有權人6萬至30萬元罰款,并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屆時未改善者可按次連續處分,并可斷水、斷電、強制拆除。再不遵守者,依據區域計劃法及都市計劃法,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民航局”強調,超輕型載具之飛行空域、場地、指導手冊、超輕型載具及操作人證照,均須經民航局審查核可后始得進行,吁請民眾依法從事超輕載具飛航活動,以維護個人及其他民眾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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