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企高管勾結代理商改2萬張機票 侵吞386萬元
通過將遠期機票改為近期客票,航空公司員工與票務公司相互勾結,從中“賺取”機票差價高達386萬元。昨日,廣州中院對廣東南航易網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余思友等6人貪污案作出一審宣判。
法院判決,余思友因犯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被判刑13年6個月,廣州市金達航票務服務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孫德因犯貪污罪獲刑13年。其余四人均獲刑5年半或5年。
昨日,廣州中院對廣東南航易網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余思友等6人貪污案作出一審宣判。 法院認為,余思友、孫德、劉宇東、董闖、許琪彬、姜寧共同侵吞、竊取南航公司客票銷售款386萬余元,其行為均構成貪污罪,其中余思友和孫德是主犯。此外,余思友還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工會經費21萬余元,構成職務侵占罪。
最終,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判處余思友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3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孫德有期徒刑13年,劉宇東和董闖則均被判刑5年6個月,許琪彬和姜寧則獲刑5年。
背景:金達航公司代理南航票務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4月17日,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航公司”)與廣州易網通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共同出資成立廣東南航易網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商公司”),注冊資本588萬元中,南航公司占51%,廣州易網通投資公司占49%。
2010年6月1日,被告人孫德與趙某共同出資成立了金達航公司,趙某占80%股權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孫德占20%股權,是金達航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2003年起,南航公司與電商公司簽訂相關協議確認雙方合作關系。其中,2011年、2012年簽訂的協議約定,電商公司須以公司名義申請南航公司訂座系統工作號(簡稱“ICS”工作號)。
2011年3月、4月,南航公司與金達航公司簽訂協議,約定:金達航公司代理銷售南航公司的國內、國際客票及相關產品,南航公司向金達航公司支付基本代理手續費、獎勵代理費。
被告人當時狀況
余思友于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經南航公司黨委推薦擔任電商公司黨總支書記、副總經理,2011年起主持電商公司全面工作。
劉宇東當時擔任電商公司市場部經理助理,是電商公司訂座系統配置號及工作號的主管理員,負責南航公司ICS工作號的管理和申請。
董闖、許琪彬、姜寧在2010年、2011年先后到金達航公司工作。其間,孫德曾安排許琪彬、姜寧到電商公司工作。
手段:非法使用工號改機票賺差價
法院查明,2011年7月、8月,孫德得知南航公司ICS工作號可以免費變更機票,且南航公司不能實時獲取、監督機票更改數據后,要求余思友、劉宇東提供南航公司ICS工作號,由孫德用于違規變更機票獲利。同年10月8日、11月2日,經余思友審批同意,劉宇東先后以電商公司名義共申請新增13個南航公司ICS工作號,均交給孫德、董闖使用。
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間,在明知金達航公司無權使用南航公司ICS工作號的情況下,孫德、董闖、許琪彬、姜寧接受旅客訂單后,先在南航公司官方網站購買低價的遠期電子客票,再利用余思友、劉宇東提供的工作號進入南航公司訂座系統,擅自將客票的出行日期免費更改為旅客實際需要的近期電子客票,并向旅客收取高于遠期客票價格的票款,從中獲取每張機票200元左右不等的利潤。
法院:被告行為屬于貪污罪
經司法會計審計,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間,金達航公司使用上述手法,自行免費將19902張南航公司遠期電子客票更改為近期電子客票,共收取旅客機票款1733萬余元,以E易行卡交易方式按遠期客票價格支付給南航公司1347萬余元,價差款386萬余元由被告人孫德自行支配、使用。
法院表示,南航公司對電商公司使用的南航公司ICS工作號有嚴格規定,南航公司并未授權金達航空公司使用ICS工作號。余思友明知電商公司對南航公司ICS工作號必須實行專人專號專用、孫德獲取工作號的目的是為了非法改票獲利,仍按孫德的要求,指使劉宇東向孫德提供僅應由電商公司使用的ICS工作號。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孫德等人以金達航公司名義實施購買機票、變更機票,犯罪所得實際由孫德控制和占有。根據最高法院有關規定,本案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應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責編:admin
免責聲明: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國際空港信息網”的稿件,其版權屬于國際空港信息網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時必須注明:“文章來源:國際空港信息網”。其他均轉載、編譯或摘編自其它媒體,轉載、編譯或摘編的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對其真實性負責。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時必須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來源。文章內容僅供參考,新聞糾錯 airportsnew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