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籍女子攜帶步槍子彈被查
10月8日下午14時40分左右,廈門機場安檢員小張在執行國內安檢任務時,發現乘坐CZ3876航班葉女士的行李圖像中有疑似子彈的物品,于是通知開包員控制行李并開包檢查,當問及旅客包中是否有子彈之類的金屬物品時,旅客予以否認。小趙將該包仔細檢查,最后在包內找到一發步槍子彈,經核實屬未擊發子彈。值班領導隨即將該旅客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民航總局規定的禁止乘機旅客隨身攜帶或托運的物品包括:各類槍支(包括軍用槍、公務用槍、民用槍、其他槍支)、軍械、警械、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和上述物品的仿制品;爆炸物品類,包括各類炸藥、爆破器材、煙火制品以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氫氣、氧氣品(劇毒農藥等物品),腐蝕性物品(硫酸、鹽酸等);放射性物品等;其他危害飛行安全和國家法律規定禁止攜帶運輸的其他物品。
飛機違禁物:
以下為違禁物品的例子∶
(a) 槍械,包括獵槍、氣槍、牲口麻醉屠宰機、推膛式槍、信號槍、起步槍、彈藥、復制或仿制槍械、弩。
(b) 爆炸品,包括軍用、商用或自制爆炸品、爆炸裝置、雷管、催淚子彈、榴彈、地雷及其它爆炸軍火、復制或仿制爆炸品或裝置。
(c) 原裝或經改裝可引致他人受傷的尖銳或有刀刃對象、彈簧折刀、重力彈簧折刀、短劍、匕首、闊頭彎刀、其它真正或禮儀用的刀,不論其刀刃屬何種長度或類型,包括有鞘的刀、短劍、小佩劍、剃刀、解剖刀、碎冰錐、劍、劍杖、內藏刀刃的雨傘、魚叉、矛或箭。
(d) 含有使人傷殘物質的物品,包括催淚氣體、梅斯催淚毒氣及各類亞磷酸。
(e) 高度易燃物質(例如汽油、打火機燃料等)。
(f) 容量超過500毫升的氣體容器及噴霧器。
(g) 指節銅套、球棒、短棍及打谷用的連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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