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網再牢,依然防不住充電寶?
在智能手機時代,充電寶早已成為“居家生活旅行的必備品”。然而可能很多人都沒有意識到,對你我來說普通的小小充電寶,卻成了航空安全的大隱患,尤其是當它們被旅客違規放入托運行李中后。記者了解到,面對日益嚴峻的航空安全形勢,各航空保障單位紛紛對充電寶、鋰電池等火種進行嚴密防堵,但依然面臨壓力。
小小充電寶,屢屢禍害大飛機
2015年5月,因為旅客攜帶充電寶,航空安全事件多次發生:
30日,一架海口飛深圳的航班在飛行過程中,一名旅客攜帶的充電寶在行李架中冒煙;12日,一架哈爾濱飛廈門的航班在廈門機場進近時,一名旅客的充電寶發生發熱冒煙現象。兩起事件雖都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和飛機設備損傷,但充分暴露了民航客運中因攜帶充電寶引發的新安全問題。
在國外,5月2日,沙特阿拉伯航空一航班上客過程中,一名旅客攜帶的充電寶自燃,機組人員連續使用4個滅火器將火撲滅,機上地毯局部燒焦。處置過程中,由于充電寶自燃釋放出刺激性氣味,引起部分機組人員不適,航班最終取消。
充電寶、鋰電池等給航空安全帶來隱患,并不是最近才有,更非中國獨有:
2014年,西安咸陽機場一名旅客行李箱內攜帶的充電寶發生爆炸;
2011年,國航一架北京飛上海的航班飛行過程中,行李艙發生火情,后經調查是旅客行李箱中的攝像機鋰電池發生自燃;
2008年,埃塞俄比亞航空公司一航班落地后,集裝箱冒煙,托運行李發生爆燃,調查發現是鋰電池自燃導致;
2006年,美國一架貨機在空中突然冒煙起火緊急迫降,大部分貨物被燒毀,3名機組成員受傷,調查發現是鋰電池自燃導致。
在國際民航組織發布的《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我國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中,鋰電池均被列為危險品,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放入托運行李中運輸。
民航業內人士介紹說,鋰電池在遇高溫、出現短路或外殼破損時,可能會引發自燃,反應劇烈時可能發生爆炸。如果鋰電池放入托運行李中,飛機狹小的貨艙內行李容易受到擠壓或碰撞,極大提升了飛行的危險性。
為應對越來越嚴峻的安全形勢,今年8月1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關于重申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再次申明“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充電寶”。
明明有禁令,為何依然防不勝防?
此前,機場采用托運行李前端安檢方式,即旅客行李托運前進行安檢。隨著航空業發展客流量激增,這種檢測方式已難以滿足大客流量的需求,且技術也開始滯后。
為此,包括首都機場在內的國內不少大型機場,都開始部分或全部采用后端安檢模式,即五級安檢系統,旅客完成值機后,托運行李直接進入行李系統,在后端由儀器和人工進行探測、安檢。這種模式大大提升了行李安檢的效率和可靠性,但對旅客自覺遵守違禁品限制托運規定和承運人(地面代理、航空公司等)有效提醒旅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盡管有相應的規定,依然有不少旅客因為知曉度的原因,疏忽或者心存僥幸,將充電寶、鋰電池放在了托運行李中,給航空安全留下了隱患。”北京首都機場航空安保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說。
為保障航空安全,降低行李托運的安全風險,首都機場嚴格落實中國民用航天局的相關要求,于今年8月16日0時開始實施托運行李集中開包安檢,即通過嚴格的流程和記錄,對多級安檢中判定可疑的托運行李進行集中開包安檢,在移除違禁品后以告知書的形式告知旅客,已將違禁品移除處理。
從8月16日至10月7日期間,首都機場安檢每天從旅客托運行李中查獲的違禁品平均約900個,其中68%是充電寶、鋰電池,32%是火種類違禁品。
“這是通過機器探測和人工排查后,最終對旅客托運行李進行開包排查發現的違禁品數量,幾乎每一件可疑箱包中都發現了這些違禁危險品。”該負責人說。
夯實航空安全基礎,需拉緊法律準繩
民航部門和相關專家認為,充電寶等違禁品給航空安全帶來的新威脅越來越大,“令”禁不止,主要原因在于法律的準繩還拉得不夠緊。
首先,民航相關法律法規仍需嚴格執行。
北京航空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民航管理干部學院法學教授董念清認為,現有法律法規對于民航安全、行李托運禁限帶物品的規定等,都已經非常明晰,但在嚴格執行上打了折扣。
比如,旅客存在僥幸心理的問題長久存在。2014年8月5日上午,首都機場T3航站樓國內安檢通道一名旅客攜帶無標識充電寶過檢,現場安檢人員在解釋相關規定及該物品存在的安全風險后,旅客不聽勸阻私自拆開充電寶,致使其冒煙自燃。
隨著航空安全越來越受到重視,民航部門真管真罰的力度也在加大。今年8月22日晚,首都機場集中開檢工作人員在一件托運行李內發現13枚一次性打火機,安檢人員立即向首都機場公安分局報告,分局民警接報后找到行李托運人韓某。經了解,韓某此行系赴境外務工,因擔心國外購買打火機昂貴攜帶了13枚。公安部門核查該旅客身份無異常后,依據相關規定,對其行政罰款人民幣1500元,并沒收所有打火機。
民航部門呼吁社會各界和廣大旅客,充分認識航空安全的重要性和違禁物品的危害性,切實遵守民航相關法律法規。
其次,現有民航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
董念清指出,我國現有民航業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時間較早,與航空安全形勢的發展相比出現了一定的滯后,特別是一些條款比較簡單,對于一些航空安全新的現象和問題沒有覆蓋。因此,國家需要從修繕和立法的層面出發,及時推進、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以美國為例,美國《航空與運輸保安法》授權美國運輸安全管理局(TSA)可以對存在可疑物品的托運行李直接執行開箱檢查,以提高對可疑行李的安檢效率、降低航空安全風險。英國、法國、瑞士等歐洲主要國家也采取類似做法。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我國航空客流量激增,安全運行壓力持續提升,迫切需要國家在相關法律授權上不斷完善,同時在安全檢查的條件、程序、權限,以及承運人與機場管理機構的義務職責、禁限帶物品范圍、處置方式等方面進一步做出明確規定,從而更好地提升航空效率和安全水平。
責編:admin
免責聲明: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國際空港信息網”的稿件,其版權屬于國際空港信息網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時必須注明:“文章來源:國際空港信息網”。其他均轉載、編譯或摘編自其它媒體,轉載、編譯或摘編的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對其真實性負責。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時必須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來源。文章內容僅供參考,新聞糾錯 airportsnew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