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飛機客艙內吸電子煙被處罰(圖)
12月5日晚上,當廈門至咸陽JD5106航班過站降落在黃山屯溪國際機場后,有乘客向機上乘務人員反映有一名乘客在飛機吸煙,機上乘務人員向機場公安報警,民警登機將當事乘客帶離飛機協助調查,該涉事乘客承認其在航班飛行過程中吸過電子香煙,機場公安依據相關法律對涉事乘客做出以涉嫌擾亂航空器上的秩序對其進行罰款的處罰決定。
18時45分,JD5106航班從廈門起飛過站黃山屯溪國際機場,過站乘客中有人向你機組乘務人員反映,前排有兩個乘客上方有煙霧,估計在吸煙,機上安全員和乘務員通過排查發現座位號10E的乘客呂某某在飛行途中使用過電子香煙,乘務人員一邊固定相關證據,一邊通過機場指揮調度中心向機場公安報警,民警接警后,攜帶執法記錄儀登上飛機,與機組安全員交接后將涉事的乘客呂某某及其隨身物品帶下飛機至民警值班室進行詢問,乘客呂某某承認其在飛機上使用過三次電子香煙,同時也辯稱他并不知道電子香煙在飛機上不允許使用,想當然以為能通過安檢就可以使用。民警對你其錯誤行為進行批評教育并指出其使用電子香煙會揮發煙霧容易造成其他乘客恐慌,引發飛機客艙內的秩序混亂,影響飛機正常航行;同時飛機客艙屬于密閉的空間,使用電子香煙,一旦發生電子自燃起火等情況,將極大威脅到飛行安全,給自己和別人造成傷害,因此在飛機客艙內是絕對禁止使用電子香煙的。
通過民警批評教育,乘客呂某某認識到自身的錯識行為,愿意接受法律處罰,考慮到其態度誠懇,情節較輕,民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三款第一條對其做出了相應的經濟處罰決定。其錯誤行為造成航行中止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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