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曝:首都機場有人帶槍上飛機!?(圖)
據“停機坪”公眾號發布消息,有乘客把“槍”狀物體帶上了飛機,事件發生在首都機場的一架飛機上,事件還有待相關部門的核實。
這幾個人手里拿著的物體看起來像假貨,但在飛機上這種嚴肅的場合,手持“槍”狀物體,還做出如此姿勢,法律觀念極其淡薄,太胡鬧!
但愿你們只是正在拍電影的劇組或者進行反恐演習的同行。
對于航空業來講,安全的定義是無事故,萬分之一的危險對于航空業來講都是不可接受的挑戰,任何對安全有威脅的事件或行為人,民航業決不會姑息。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制造民用槍支的;
(二)在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
(三)不上繳報廢槍支的;
(四)槍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不及時報告的;
(五)制造、銷售仿真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第三十二條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隨身攜帶或者交運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軍械、警械;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物品;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禁運物品。
第三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物品,旅客不得隨身攜帶,但是可以作為行李交運或者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由機組人員帶到目的地后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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