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機時可以攜帶手銬托運嗎?
11月1日,在廈門機場T4貴賓室行李檢查過程中發現一行李箱內疑似手銬物品,并且數量居多,X光機的蜂鳴器立馬報警,安檢開包員提高警惕,立刻讓貴賓室服務人員通知該旅客前來開包檢查,旅客為一名青年男性,只見他神情淡定,將自己的證件出示給安檢人員核對,確認為公安人員并是托運行李的主人以后,安檢員又讓其將手銬取出,然后將行李二次過檢,檢查無其他違禁品以后,再將手銬放回行李箱內進行托運。還記得上個月10月14日下午18:55分,一名乘坐MF8489航班前往成都的旅客徐某在通過安檢通道時隨身物品接受過機檢查,被發現包內有可疑物品為警用手銬。該旅客也神情淡定,完全沒意識到嚴重性,還想征求工作人員同意讓其辦理托運,經了解其非警務人員,無法提供相關證件。聲稱自己是一名倉庫保安,經常會遇到小偷,所以買來手銬抓小偷用。安檢人員隨即對該乘客和手銬進行控制。由于該旅客系非警務人員非法攜帶手銬,最后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并拒絕該旅客登機。
廈門機場在此提醒各位乘客,《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在乘坐民航飛機時,嚴禁隨身攜帶任何警具類物品,以免安檢時造成不必要的麻煩耽誤乘機。若公、檢、法部門因工作需要必須攜帶,應出示其有效證件并將警具類物品辦理托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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