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敏洪降艙事件”折射消費者維權困境
■將新聞進行到底
新東方董事長俞敏洪日前在微博“吐槽”:國航擅自降艙,又不退差價,實在“蠻霸”。作為社會名人,俞敏洪的一番抱怨引發廣泛熱議,并隨即得到國航方面的積極回應。但這起事件折射出,消費者乃至社會名人面對“巨無霸”企業時的維權困境。
看似一件簡單明了、微不足道的降艙,何以發展成為一樁剪不斷、理還亂的嘴官司?“維權難”是否都因大公司盛氣凌人?面對電信、金融、能源、航空等壟斷領域層出不窮的類似事件,消費者又該如何更好的維權?
——案例回顧——
一次降艙引發的維權爭議
2014年3月31日下午,新東方教育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俞敏洪在微博中稱,“去年9月26日,我坐國航CA985去美國,到了機場發現國航居然把我的商務艙換成了經濟艙,而且不給任何解釋,基本是愛坐坐不愛坐走。我只能到經濟艙,拿到了一張降艙證明,說可以退回差價的錢,從美國回來后,找了國航無數次,國航以各種理由不退錢,一直到今天也沒有退到錢。國航,你有資格這樣蠻霸嗎?”
上述微博一經發布,便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國航相關負責人員也迅速做出回應:
關于俞敏洪本人是否被降艙,國航查詢了去年至今的訂座系統和投訴系統,除2013年9月6日俞敏洪在紐約購買了一張9月26日北京至舊金山的機票外,再無其他投訴情況的記錄。但是國航也承認,從離港系統和地面服務部門提供的信息看,當日航班因為飛機調配原因,確有部分旅客降艙,國航當時進行了善意補償,并通知旅客持相關證件和證明,可到國航任意售票處辦理退還差價票款手續。
對于尚未退還差價的原因,國航認為不排除俞敏洪是從代理人處購得的機票,并做的后續溝通,或退款過程中有其他不詳原因未能順利辦理。另外,國航相關負責人稱,國航系統中并未登記俞敏洪的聯系方式,按正常程序,本人或被授權人持護照(復印件)、降艙證明(原件)、登機牌(原件)即可辦理退款手續。
關于后續處理,國航表示,無論何種原因導致上述事件,國航作為承運人都將深刻反省,做好后續服務。國航同時向俞敏洪表示歉意,希望可以盡快與其取得聯系。
仔細分析雙方的隔空喊話,以下內容頗值玩味:如果俞敏洪被降艙情況屬實,則至今已有半年之久,事情久拖不決,俞敏洪涵養雖高,還是有點生氣了,不是為錢,就是要個說法。反觀國航的回應,可謂滴水不漏,綿里藏針:當日相關航班確有降艙一事,但目前證據不能證明俞敏洪先生確實被降艙了;如果確實存在降艙,不管您是社會名人,還是普通乘客,都得按照標準程序,持相關手續才能辦理退款手續;看在是名人的份上,公司還主動聯系過俞敏洪,但聯系不上也不能怪公司。
——法律解讀——
維權途徑多樣 有效維權不易
北京市五環律師事務所常瑞鋒律師對科技日報記者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常瑞鋒律師認為,雖然法律規定了多種維權途徑,但是在實踐中,訴訟方式的地位最為突出,因為訴訟不僅有法院系統作為實體依托,還有最為嚴密和完善的程序規定,最后還有法院強制執行作為最終保障,所以權威性最高。仲裁方式較為獨立和專業,但是爭議雙方往往難以達成仲裁協議。其他幾種方式雖然看似簡便,但是由于缺乏權威性和可執行性,在重大權益糾紛中成功率不高。所以在自身權益受損失且協商不成時,普通消費者可能只能向法院起訴。
“俞敏洪作為社會名人,在網上抱怨一番,就可以迫使國航道歉和反省,但這種維權方式對普通消費者顯然不具有普遍意義。”常瑞鋒律師表示,盡管訴訟途徑可以較好的保護消費者權益,但是在消費者與壟斷行業、大型企業的維權過程中,由于維權成本高、訴訟程序繁雜、舉證困難等情形,相當一部分消費者選擇了忍受、退縮或者放棄,還有一部分消費者選擇了非理性方式,如曾見諸報端的乘客打砸候機廳、沖上飛機跑道等,不僅未能有效維權,還給社會秩序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而真正和平、理性的走向法庭,通過法律程序依法、有效維權的案例并未成為主流。
——法律視角——
市場應引入競爭 用戶應善用法律武器
“要緩解、消除消費者維權之困,提升消費品質和體驗,根本措施還是要繼續推進市場化改革,破除壟斷,引入競爭,讓金融、電信、能源等巨無霸企業在競爭壓力之下主動提高服務品質,簡化處理流程,千方百計留住客戶,而不是想方設法的設計霸王條款、鉆法律空子。”常瑞鋒說。
“從法律角度講,一方面,司法機關應充分利用現有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消費者應該增強法律意識,注意保存證據,了解司法管轄、訴訟時效等基本概念。”常瑞鋒說。
目前,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可謂不健全,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等,尤其是2012年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一方面承襲了原來的集體訴訟制度,包括“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等,另一方面,此次修訂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即“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常瑞鋒律師認為,消費者不僅應該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常識和基本法律概念,更應該增強證據意識、程序意識。一方面,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是“誰主張、誰舉證”,從一定程度上講,打官司就是打證據。以上述“降艙事件”為例,如果俞敏洪先生通過法律途徑要求退款,首先需要出示降艙證明等證據,而不能籠統的說“找了國航無數次”;另一方面,合理利用法律程序,也可以更加有效的維護自身權益,比如簽合同時可以約定爭議管轄法院,發生侵權訴訟時可以選擇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特定類型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等。
■延伸閱讀
網絡維權其實是無奈之舉
為什么很多消費者感覺維權困難?究其原因,這固然與部分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有關,但主要原因還在于,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是一場需要兼顧程序和實體的復雜游戲”。僅就訴訟而言,既要考慮管轄、送達、審限等程序性問題,更需要考慮證據是否充分、訴求是否合理等實體性問題。
“以俞敏洪和國航的糾紛為例,如果要走法律程序,至少應該提供機票、登機牌、降艙證明等證據,如果主張其他損失,還要提供相關憑證,即使如此,如果對方采用一些訴訟技巧,即便是簡單的案子,可能也要經歷漫長的訴訟過程,但最終得到的賠償與所付出的時間、精力相比,可能顯得微不足道,甚至得不償失。”北京市五環律師事務所常瑞鋒律師說。
也許俞敏洪先生正是考慮到上述因素,在無奈之下,才想到了網絡維權的方式。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在面對金融、電信、能源、交通等壟斷型企業制定的格式條款時,不要說討價還價,恐怕連合同都無暇細看,出現糾紛時自然是有苦難言。
另外,具體到此次降艙糾紛,常瑞鋒律師還認為,雙方存在溝通不暢的問題。“既然事情發生已有半年之久,且俞敏洪先生也持有降艙證明,完全可以親自或者委托代理人,按照正常程序辦理退款,并可以在要求辦理退款時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如果國航拒不辦理,可以保存音頻或視頻證據。有了證據,無論是維權,還是起訴,國航就難以主張“再無其他投訴情況的記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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