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航收取選座費被疑變相漲價 是否合法引爭議
國航收“選座費”引合法性爭議國航收“選座費”引合法性爭議
國航在部分國際航線試行收取“選座費”的行為引發了包括消費者和航空業界的爭議。爭議的焦點有兩個:一是這種行為屬于變相漲價還是屬于純粹的市場行為;二是收取“選座費”的做法是否合法
此前一度暫停的國航選座付費計劃在一片爭議聲中悄然重啟。
國航宣傳部的相關人士向法治周末記者證實,選座付費計劃還在推行當中。
“現在是試運行,看看實行的效果如何。未來還沒有具體計劃。國航推出的選座付費計劃的座位區域包括靠窗和過道的位置,(推出付費選座的)國際航線時間長,此類座位更容易受到旅客青睞。”該人士表示。
國航最早于5月底推出選座付費計劃,該計劃公布后,立刻引起了消費者的質疑,該計劃曾一度暫停。但6月5日,國航的公告顯示其又恢復了該計劃。
法治周末記者在國航官網上的公告欄中查到,需要支付“選座費”的國航航線有6條,涉及北京往返休斯敦、舊金山、洛杉磯、法蘭克福、巴黎、倫敦的航線,旅客要提前鎖定靠窗或過道的位置,需要支付100元的服務費用。
按照業內人士的說法,歐美航線是國航的優勢航線,不僅是北京旅客赴歐美的重要選擇,也吸引了周邊地區的旅客。根據國航網站發布的服務公告信息,國航正是在這些優勢航線上推出經濟艙座位預訂付費產品。
此前,選座服務是免費的。通常情況下,座位選擇是先到先得,提早辦理登機牌、或者提前進行網上值機的旅客,就可以選到相對較好的座位。
中國航空法律服務中心律師張起淮向法治周末記者指出,國航此次倉促出臺的選座付費計劃,有“變相提價”之嫌。
而中國民航飛行學院副教授許凌潔則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她認為付費選座是一種市場選擇行為,從企業行為來看,是航空公司為滿足消費者個性化需求而提供的細分服務。
“變相提價”還是市場行為
“選座費”始于廉價航空公司,這是在保證票價低廉的前提下,為滿足旅客的額外需求而收取的費用。
春秋航空作為國內運營成功的廉價航空公司,其在每一條航線上都實施付費選座模式。實際上,廉價航空提供的包括行李、餐食等各項服務都采取收費模式。
然而,傳統航空公司并不走廉價路線,在票價基礎上加收“選座費”就引發爭議。
很多網友認為國航此舉意味著其開始“變相提價”。一些旅客認為,作為傳統航空公司,票價當中已經包含了相應的餐食、行李托運以及選座服務。如果“選座費”成立的話,那么航空公司每推出一項特別服務都可以額外收取費用。
張起淮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價格法規定,“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而一架飛機整機運營的成本是可以精確計算的,提前選座位多以旅客通過全自助的方式完成,幾乎沒有給航空公司增加任何人工成本,如果向選座的旅客收取“選座費”,那么便相當于航空公司在已經考慮了成本、利潤等因素之后還讓選座的旅客多交錢,即從他們身上謀取了合理利潤以外的更多經濟利益,這是整機的“變相漲價”。
張起淮說,收費可以,但是出臺政策要切合實際。靠窗的好位子可以漲價,說明之前的定價并不合理,依此邏輯思考,這就意味著中間的差位子也應該降價。國際航班的一排座位中,靠窗有兩個、過道有四個,加起來有六個座位,中間大概也有四個,如果好位子可以漲100元,中間座位也應相應降100元。
“法航、港龍、國泰、澳航、亞航等其他航空公司也有類似特殊定制服務,可以通過支付‘選座費’來選擇‘大空間座位’或者‘安靜區’,但由于這些航空公司更多采用自由定價以參與競爭,因此其機票定價策略本就與國航有所區別,并且其提供的特殊定制服務與國航僅在經濟艙部分座位提供‘意義不大’的付費選座服務也屬于不同性質。”張起淮補充道。
許凌潔則向法治周末記者介紹說,選座付費在國際上是一個通行做法,對于低成本的航空公司,“選座費”是其基本收入來源之一,而全服務的航空公司也有收取“選座費”或者其他附加的服務費的。國航這次的做法應該是和國際規例接軌,而且開設此項服務的是國際航線而非國內航線。
“經濟艙靠窗和過道的座位不多,一個航班里面也就十幾個座位,這十幾個位置就成為熱門的甚至是帶有稀缺性的位置。在旅客們都愿意選擇某些位置相對好的座位的情況下,航空公司提供給旅客額外付費優先獲得此類座位權利的服務,也是為了滿足旅客的個性化需求。”許凌潔說。
許凌潔補充說,付費選座是一種市場選擇行為,取決于旅客本身愿不愿意花錢購買一種優先選擇的權利。如果旅客愿意就購買,不愿意,作為承運人的航空公司還是要把旅客送到目的地,這是在運輸合同里已經約定了的合同義務。航空公司試行付費選座,也要看其有沒有市場需求,如果沒有市場需求的話,不用相關監管部門介入,它肯定是沒有生命力的。
收取“選座費”是否違法
北京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研究消費公益訴訟的法學博士左亞洛認為,國航突然宣布征收“選座費”有違法之嫌。我國的價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1491.722, -4.27, -0.29%)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國航的行為雖然從表面上看并沒有變更航班票價,但卻單方面變更了自由選座的慣例,侵害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該行為既不符合價格法的規定,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涉嫌實體和程序雙重違法。”左亞洛說。
許凌潔則對此持有不同觀點。她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我們國家價格體系分為三類,市場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聽證會制度只針對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而且一般都是國內涉及國計民生的商品。
價格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我國國際航線的航班定價不同于國內定價的做法,一般都是由中外雙方航空公司依據政府間雙邊運輸協定協商確定,并向民航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生效。可見,國外航線航班機票從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和定價的程序上看都與價格法的規定不一,很難妥帖地適用價格法。”許凌潔介紹。
許凌潔進一步表示,國內機票的定價機制經過幾次改革之后,三艙布局(頭等艙、公務艙、經濟艙)中,兩艙(頭等艙、公務艙)定價屬于市場價,即定價權屬于航空公司。而經濟艙機票定價屬于政府指導價。
“2013年10月20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下發了《關于完善民航國內航空旅客運輸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對旅客運輸票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國內航線,均取消票價下浮幅度限制,航空公司可以基準價為基礎,在上浮不超過25%、下浮不限的浮動范圍內自主確定票價水平。對部分與地面主要交通運輸方式形成競爭,且由兩家(含)以上航空公司共同經營的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票價由實行政府指導價改為市場調節價。可見,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機票價格制定是逐步放開的,航空公司有了較大的自主權。”許凌潔提到。
此外,許凌潔還認為,“選座費”不屬于機票的構成部分。
“機票價格里面,蘊含購買的服務為運輸合同的主義務,即將旅客、行李、貨物從始發站到目的站的空間位移,也就是說將旅客、行李、貨物及時安全送到目的的,合同義務就完成了。運輸合同中并沒有規定旅客在客艙的具體位置(座位)。座位區別是后來才產生的,應屬于附加于旅程當中、為滿足旅客特殊的偏好和需求、由航空公司提供的附加服務。或許將選座費界定為輔助服務費更妥帖。即便很多旅客并沒有付費選擇座位,航空公司依舊確保其有座位,并將其安全運抵目的地。我認為收取‘選座費’不存在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問題。”許凌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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