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攜5件行李登記遭拒 芬蘭航空公司擔責兩成
隨身攜帶5件行李登機時,16歲上海姑娘龍瑩(化名)被攔了下來,理由是行李太多,超過芬蘭航空公司規定上限。為趕上開學,她只得另購機票飛赴加拿大,并于一年之后起訴索賠機票損失。近日,上海一中院判決芬蘭航空公司承擔兩成責任,賠償2078元。
2012年9月4日上午,龍瑩在父親陪同下至浦東機場,辦理行李托運,通過安檢完成登機手續進關,準備乘坐芬蘭航空公司AY58航班赴加拿大。
然而在登機口,芬蘭航空公司的機場工作人員以龍瑩隨身攜帶行李過多為由,拒絕這名小女孩登機。之后,龍瑩本人對多攜帶的行李也未再采取任何措施,最終她錯過了這趟航班。
為趕上開學,龍瑩的父親只得為她另行購買一張當天下午加拿大航空公司的機票,支付機票款1萬余元。去年9月,龍瑩以芬蘭航空公司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萬余元。
對此,芬蘭航空公司卻表示,龍瑩當時攜帶了5件行李,包括一個11公斤的拉桿箱、一個5公斤的包、一個手提電腦包、一個女式包、一個護頸,超過經濟艙旅客可以攜帶的行李限制。辦票柜臺有明顯標志提示旅客只能攜帶一件行李,“龍瑩不僅非常清楚攜帶行李的限制性規定,而且試圖通過他人幫助回避這個規定。”
原審法院認為,旅客在運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超過限量的應當辦理托運手續。龍瑩隨身攜帶行李的件數、重量超限,對不能登機應承擔主要責任。芬蘭航空公司明知龍瑩系未成年人,卻未充分闡明后果并作應急處理,最終導致其未能正常登機,對此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今年4月,原審法院酌定芬蘭航空公司擔責20%,賠償2078元。
龍瑩不服原審判決上訴。合議庭認為,龍瑩并非第一次單獨出境,其本人或監護人對航空公司的攜帶行李限制性規定應有一定認知。但芬蘭航空公司在處理整個事件的過程中對仍屬未成年人的乘客,應當給予更恰當、更人性化的處理方式。據此來看,原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并無不當;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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