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規定:旅客每人最多攜帶兩個充電寶乘機
《公告》規定旅客不能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上飛機。
在多次下發文件明確乘客攜帶鋰電池乘機的限制后,國家民航局8月7日再次發出《關于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其中明確,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乘機。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旅客經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攜帶。
充電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充電寶可以視為鋰電池的一種。”一位民航安檢人員介紹,充電寶是鋰電池聚合物的存電設備,自身有充電插頭,可以直接通過交流電源對移動設備充電。并且,充電寶自身可以存儲電量,相當于充電器和備用電池的混合體。
在民航局的定義中提及,充電寶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給手機等電子設備提供外部電源的鋰電池移動電源。
民航局稱,根據現行有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旅客攜帶乘機的充電寶必須是個人自用性質。
乘機時,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如果攜帶的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旅客則無需航空公司批準。但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便要經航空公司批準后才能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被明確嚴禁攜帶。同時,民航局還嚴禁旅客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在飛行過程中,旅客不能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則需要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民航局提醒,除了普通旅客外,上述規定同時適用于機組人員。
鋰電池空中自燃并不罕見
“本次下發的通知,對于充電寶的限制規格和之前是相同的。”一位民航業內人士稱,2011年,民航局就曾下發《關于加強旅客行李中鋰電池安全航空運輸的通知》。其中規定,旅客或機組成員攜帶的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并且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空公司批準后隨身攜帶。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
該人士介紹,運輸鋰電池或充電寶不慎起火,目前常用的液態滅火器也束手無策,只能起到隔離火勢的作用,等到電池將自身能量全都燒完,火勢才能熄滅。因此民航人是談“鋰”色變。
在中國民航,因鋰電池在空中自燃引發的危險事件也并不罕見。2011年5月,一架從北京起飛前往上海的國航CA1549次京滬快線航班在飛行途中突發電池自燃事件。有旅客描述稱,機上一位旅客行李中的攝像機電池自燃,火苗有一二十厘米高,焦糊味越來越濃。所幸機組人員正確處置,并對機艙乘客進行安撫和道歉。
2010年3月,一架從北京飛往成都的航班,在起飛后大約40分鐘時,突發乘客手機電池自燃起火事件。當時該航班滿載158人,機上正在供應午餐。同樣幸運的是,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也沒有給飛機造成損失。
同年,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專家于研究發現,鋰電池在高空環境下遇熱后容易自燃。尤其是當大量鋰電池堆積在一起時,所造成的火勢將壓過一切滅火設備。
事實+
鋰電池為何易在高空自燃?
“充電寶”不能在飛機上充手機,因為鋰電池芯在充電時,易產生因高溫、短路或過充等原因導致的不安全事件。
鋰電池一直列在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的名錄中,因為鋰是極不穩定的金屬,鋰電池在高空環境下遇熱后很容易引起自燃,所以國際民航組織一直都規定鋰電池應該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如果將鋰電池直接放入行李中托運的話,行李在狹小的貨艙空間容易受到擠壓或者被碰撞,增加了航行的危險系數。(騰訊新聞綜合果殼網、南方日報等報道)
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電寶上沒有直接標注額定能量Wh(瓦特小時),則充電寶額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
1、如果已知充電寶的標稱電壓(V )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
Wh= V x Ah
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充電寶上。
2、如果充電寶上只標記有毫安時(mAh),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 。
例如:充電寶標稱電壓為3.7V,標稱容量為760 mAh ,其額定能量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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