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訴漢莎航空運丟名表敗訴 僅獲行李箱損失費1000元
稱托運行李丟了兩塊價值7.17萬歐元(RMB58.9萬元)的名表,乘客楊先生將承運人——德國漢莎航空公司(以下稱漢莎航空)訴至法院,索賠名表及行李箱損失共59.2萬余元。昨天,朝陽法院一審判決,無足夠證據確定兩塊名表在托運行李中,判決漢莎航空因不當運輸造成行李箱損失1000元,并駁回了原告其他訴求。
案情自述
2013年1月10日,在法蘭克福購買百達翡麗女表一塊,價值2.47萬歐元。購寶璣女表一塊,價值4.7萬歐元。
2013年1月14日,乘坐漢莎航空法蘭克福至北京的LH720航班,在到達首都機場后,發現托運的一件新秀麗行李箱遺失。
2013年1月17日,漢莎航空派員將遺失的行李箱送至楊先生處,箱子上鎖被撬開已丟失,箱內兩塊名表及發票和說明書一同不見。
價值近60萬名表被運丟
楊先生稱,這兩塊名表分別是價值2.47萬歐元的百達翡麗女表一塊,及價值4.7萬歐元的寶璣女表一塊。
楊先生表示,他在法蘭克福機場辦理的行李托運和退稅。楊先生說,旅客在辦理登機手續和托運行李之后,行李中有需退稅的商品,要和辦理登機手續人員說明,工作人員會把存有退稅商品的行李,從傳送帶上退回來,同時在這件行李上貼標簽,然后旅客自行帶行李到海關辦事處,海關人員查看退稅單,檢查退稅商品是否在托運的行李里后,在退稅單上蓋章,旅客才能拿著退稅單辦理退稅,而有退稅商品的行李,則直接放在海關處。楊先生認為,行李上貼有表明有退稅商品的標簽,退稅單上也有海關加蓋的印章,自己也收到了退回的稅款,這些證據均證明其行李內放了丟失的兩塊手表。
楊先生將漢莎航空訴至法院,索賠名表損失7.17萬歐元、新秀麗牌行李箱損失3000元。
無證據證明名表被托運
漢莎航空辯稱,楊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能唯一、排他性地證明兩塊表在行李箱內。針對手提商品和托運商品,法蘭克福機場有兩種不同的退稅方式。
按照航空公司的提示,貴重物品應隨身攜帶,不應放入行李箱中退稅。如果采用手提方式,其可隨時接觸、轉移物品。現退稅單無法顯示兩塊手表是放入行李箱托運,還是手提。
被告表示,按照中國海關的規定,楊先生應在飛機起飛后落地前申報。但楊先生并未進行申報,只能解釋為其沒有攜帶兩塊手表,否則即違反了中國海關的規定。
楊先生沒對行李進行保價,按照蒙特利爾公約,即便物品丟失,最高賠償金額也不超過1131特別提款權,折合1213歐元,故即便其手表在行李箱中丟失,公司對于手表和行李箱的總賠償金額,也應在此限額內。在該案中,楊先生托運的行李已找到,故漢莎航空不同意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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