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機出行:嚴禁攜帶標識不清的充電寶
國際空港信息網2014年11年14日消息:11月12日6時30分左右,首都機場3號航站樓國內安檢通道又發生了一起因旅客不聽勸阻自行拆開充電寶致使冒煙自燃的事件。這已經是首都機場今年發生的第三起類似事件。
當天早晨,一名旅客在通過首都機場3號航站樓國內安檢通道時,被發現攜帶一無標識的充電寶。安檢人員在向其解釋相關規定,并告知此類充電寶存在安全風險禁止攜帶乘機后,該旅客不聽勸阻,私自拆開充電寶導致充電寶在安檢現場自燃冒煙,F場安檢人員發現后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撲滅,并及時將通道內的旅客引導疏散至其他通道過檢。該名旅客被到場的民警帶走詢問。所幸,事發安檢通道在清理現場后已經恢復正常使用,其他通道未受到影響。
今年8月7日,為了確保航空運輸安全,民航局根據現行有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從充電寶的攜帶數量、額定能量等方面,對民航旅客(及機組人員)攜帶充電寶乘機出臺了相關規定。規定對帶上飛機的“充電寶”額定能量有所限制,同時對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進行了明確,詳見《關于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
首都機場提醒廣大旅客,攜帶不合規的充電寶出行存在極大的航空安全隱患,為了您的出行安全,請在乘機出行前,對攜帶的鋰電池(含充電寶)額定能量進行換算檢查,具體換算方法為,充電寶額定能量(Wh)=充電寶的標稱電壓(V)×標稱容量(Ah),對于額定能量在100WH至160WH的鋰電池(含充電寶)需經承運人批準后方可隨身攜帶,超過160WH及標識不明確的充電寶嚴禁隨身攜帶或托運。嚴禁攜帶標識不清或無法通過標注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前往機場。同時,旅客在接受安全檢查時,須配合安檢工作,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關于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
一、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二、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三、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四、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五、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于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上述規定同時適用于機組人員。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航局
2014年8月7日
附:
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電寶上沒有直接標注額定能量Wh(瓦特小時),則充電寶額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
1、如果已知充電寶的標稱電壓(V )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
Wh= V x Ah
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充電寶上。
2、如果充電寶上只標記有毫安時(mAh),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 。
例如:充電寶標稱電壓為3.7V,標稱容量為760 mAh ,其額定能量為:
760 mAh÷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責編:xw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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