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出票后不得變更旅客姓名”條款被訴無效
旅客委托他人在航空公司官網購買機票,出票后才發現誤把姓名輸錯了。被委托人隨后聯系航空公司客服修改姓名,被告知一旦出票旅客姓名不得更改,只能退票后重新購票。旅客不滿該項條款,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因重新購票多出的差價。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作出終審判決,依法認定航空公司無責任,旅客需對自身錯誤擔責。
2014年6月14日,劉軍(化名)委托朋友在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航空公司)官網購買了兩張臨沂機場至南苑機場的往返機票。三天后,當朋友再次查驗機票時,發現自己誤將劉軍的姓名輸成了“劉俊”,于是聯系東方航空公司的客服人員修改姓名,得到的答復是“出票后不得變更旅客姓名”。劉軍只得再讓朋友重新購買了兩張同一航班的機票,并對之前的機票申請全額退款。東方航空公司收到退款申請后,將購票款全額退還給劉軍,未收取手續費。由于機票價格受購票時間的影響,兩張新購機票價格比原先總共高出300元,劉軍認為,“出票后不得變更旅客姓名”系東方航空公司單方面制定的格式條款,有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旅客責任和排除旅客主要權利的意圖,應屬無效,由此產生的損失應當由東方航空公司賠償。
東方航空公司稱,購票官網已對“出票后姓名和證件號碼不得更改”及不利后果作了充分告知,且制定此條款的目的在于防止投機分子通過隨意更改姓名等身份信息進行倒票賺取差價。購票人在購票時未能仔細核對姓名,出票后亦未能及時發現錯誤,由此產生的機票差價損失理應由購票人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在航空運輸中,旅客應對自身輸入信息的準確性負責,劉軍購票出現姓名系其主觀過錯,產生的損失應由其本人承擔。故法院判決駁回劉軍的全部訴訟請求。
劉軍不服,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判斷格式條款是否無效,關鍵在于該條款內容對合同雙方而言是否存在明顯的權利義務失衡,在航空旅客運輸中要求實名制購票,姓名的準確性和唯一性對旅客運輸合同的成立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隨意更改姓名信息對合同雙方均由風險,因此東方航空公司“出票后不得更改旅客姓名”條款有效;并且,東方航空公司對于購票人的退票申請,采取了不收取手續費的相關補救措施,行為并無不當。劉軍在購票時未盡到應有的審慎義務,現因自身錯誤產生的損失不應由東方航空公司承擔。因此,上海一中院二審判決,駁回劉軍上訴,維持原判。
責編:admin
免責聲明: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國際空港信息網”的稿件,其版權屬于國際空港信息網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時必須注明:“文章來源:國際空港信息網”。其他均轉載、編譯或摘編自其它媒體,轉載、編譯或摘編的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對其真實性負責。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時必須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來源。文章內容僅供參考,新聞糾錯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