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飛機長時延誤 離團旅客獲退款
王女士原本參加了赴菲律賓長灘島的旅行團,不料出發時,飛機前后一共晚點了28個小時,王女士一氣之下自行離開。在同旅行社協商退費無果后,王女士將旅行社起訴至法院。日前,房山法院判決旅行社退還王女士團費和附加旅游費等共計4810元。
參團飛機晚點28小時
今年7月,王女士和朋友打算趁著年假外出游玩,并報團參加了北京市華遠國際旅游有限公司組織的菲律賓長灘島4晚6日的旅行團。為此,王女士支付了旅游費用5599元,以及小費180元和菲律賓機場稅、碼頭稅、清潔稅和接送船費共計20美元。
7月6日晚,王女士和朋友按約定到達首都機場,準備乘坐次日凌晨的航班。但航班因天氣原因晚點,一行人在機場待了一晚后,7月7日凌晨5時許,旅游公司為包括王女士在內的旅游團成員安排了住宿。
7月7日18時許,王女士和其他團員再次進入機場候機,但登機后直至7月8日凌晨2時,飛機仍遲遲不能起飛。經歷了“機場二日游”的王女士一氣之下自行離開,不再繼續行程。而王女士離開3個小時后,飛機才起飛。
訴旅游公司要求退費
事后,王女士曾找到旅行社協商退費問題,但雙方一直沒有達成協議。王女士隨即將旅游公司起訴至房山法院。
王女士認為,雖然不能完成旅游的原因系天氣意外,但根據合同約定,意外事件發生時,組團社應采取補救措施,并將節省的費用退還給旅游者。王女士表示,自己離團后,同行的朋友沒有住單間,而是被導游安排與他人同住一間,因此旅游公司實際上拿到了酒店退還的房費,但卻沒有退還給她。
此外,王女士還指出,旅游公司安排的航班經常發生航班延誤情況,并曾被菲律賓當局要求暫停一切業務,但旅游公司隱瞞了這一情況。
王女士認為,從自己下飛機開始,雙方的旅行合同便已經解除,為此要求旅游公司退還各項費用。
旅行社稱屬自愿脫團
面對王女士的起訴,旅游公司方面表示,飛機延誤系不可抗力所致,旅游公司對此沒有過錯。在飛機起飛前王女士自愿放棄旅行,這是王女士單方要求解約。而王女士報團時簽訂的旅游合同中規定:“旅游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約、自愿放棄某旅游項目或脫團的,組團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
旅行公司方面同時表示,截至王女士下飛機時,旅游公司已經為其支付了機票和食宿費用等共計約四千余元,這些費用均已發生,無法退還。
因此,旅游公司僅同意退還王女士小費180元和菲律賓機場稅、碼頭稅、清潔稅和接送船費等費用130元,不同意退還王女士已交納的旅游費用。
法院判酌情退款
房山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女士在與旅游公司訂立旅游合同后,因出發的航班長時間延誤而放棄旅游,其行為雖屬單方解約,但事出有因。且雙方簽訂的旅游合同與我國《旅游法》的規定“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相悖,其中的約定有損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故該條款當屬無效。
在訴訟中,旅游公司沒有舉證證明截至王女士放棄旅游時的實際支出,但根據實際情況,可知旅游公司確有支出的費用已無法退還,因此法院可以酌情確定應退還的金額。
最終,法院判決旅游公司退還王女士旅游費4500元、退還附加旅游費用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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