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免費車出了車禍 法院判免費不免責
在越來越多人首選乘坐飛機出行的今天,不少航空公司為擴大客源范圍,應勢而動,為購買該公司航班機票的旅客提供市區與機場間的免費大巴接送。雖為旅客帶來便捷,但行車于途,也難免會有意外發生。那么,如果前往機場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旅客受傷,到底應該由誰來擔責?
家住江蘇省常熟市的沈女士購買了某航空公司2011年4月3日從成都飛往無錫的航班機票。按照該航空公司規定,購買該公司機票,旅客可以預約航空公司提供的免費航空大巴從四川省成都市二環以內接送至成都雙流國際機場,沈女士覺得這樣到機場比較方便,于是便預約了免費航空大巴。
誰料4月3日當天,沈女士乘坐的免費大巴行駛至成都市人民南路某路段時與另一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沈女士受傷送醫院治療。該起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航空公司免費車的駕駛員應承擔主要責任。2012年11月14日,沈女士在出院后經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為面部多處瘢痕形成屬七級傷殘,右鎖骨骨折屬十級傷殘。
沈女士及其家屬曾和該航空公司就賠償問題進行交涉,但一直未能得到滿意答復,于是在今年4月,將該航空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62萬余元。
近日,四川雙流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因乘坐航空公司免費大巴受傷引發的民事糾紛,一審判令航空公司賠償旅客沈女士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42萬余元。
以案釋法:免費不免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沈女士作為旅客購買了該航空公司的機票,航空公司也曾承諾對購買其機票的旅客提供免費航空大巴接送,雙方之間形成了旅客運輸合同關系。航空公司提供的接送車輛雖然是免費的,但它服務的對象是乘坐該航空公司航班的旅客,是航空公司為了擴大市場份額、提升服務品質等原因而自愿為自己單方面附加的義務,可以被視作為是航空公司提供服務的延伸。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費、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據此,法院認為不管乘客是有償乘車還是免費搭車,承運人都有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法定義務,如果承運人履行該義務有瑕疵致使乘客受傷,承運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航空公司對沈女士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判決作出后,當事雙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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