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流量控制導致航班延誤 男子訴請退還機票款被駁回
因機場流量控制導致航班延誤6個多小時,一名姓高的先生將某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機票款870元,并賠償精神損失1元。近日,上海長寧區法院對該起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高先生的兩項訴訟請求被法院全部駁回。
2015年7月23日,高先生提前2小時到達上海虹橋機場,欲乘坐某航空公司的航班由上海飛往北京。航班原定下午3點起飛,但因機場流量控制,航班實際起飛已是當晚9點09分,延誤了6個多小時。期間,又兩次更改登機口。在航班飛行過程中,高先生要求乘務員派發啤酒遭拒,經與客艙乘務長交涉,高先生最終獲得了啤酒。航班抵達北京后,高先生就航班延誤及乘務員服務問題向該航空公司投訴,航空公司對乘務員進行了處理,但對高先生要求退還機票款的訴求未予答復。
2015年8月,高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高先生認為,被告航空公司在履行航空旅客運輸合同中存在重大過失,給他造成了損失,理應退還機票款并賠償精神損失。
航空公司向法庭辯稱,機場流量控制是航空公司不能預見、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誤,航空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長寧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高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所謂流量控制,是指為了保證飛行安全,在航班流量較大的航路或者機場,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為避讓各個飛機之間出現危險接近或空中相撞,對飛機的流量進行控制。流量控制是客觀情況,目的是為了乘客的出行安全。航空公司作為承運人無法對該情況進行預見和避免。同時,流量控制由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決定,航空公司無力對此進行掌控。在涉案航班符合起飛條件后,被告及時安排原告登機,原告也乘坐該航班前往目的地,原、被告之間的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在此情況下,高先生要求退還機票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另外,高先生基于合同關系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而精神損害賠償并不是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高先生此項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
責編:admin
免責聲明: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國際空港信息網”的稿件,其版權屬于國際空港信息網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時必須注明:“文章來源:國際空港信息網”。其他均轉載、編譯或摘編自其它媒體,轉載、編譯或摘編的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對其真實性負責。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時必須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來源。文章內容僅供參考,新聞糾錯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