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程機票未乘坐 返程機票也無效? 市民欲起訴航空公司
福州市民李先生和女友在去哪兒網上購買了福州-香港的往返機票,3月4日,由于行程變更,李先生未能按時搭乘飛機,而是改乘動車前往深圳轉至香港。不料,3月7日,當他和女友在香港機場辦理登機時,卻被告知由于去程機票未乘坐,返程機票也無效了。
記者昨日了解到,不只是李先生購買機票的港龍航空,福航、廈航和國航等航空公司也均有類似的規定:往返機票必須按順序使用,否則無效。中國民航局消費者事務中心工作人員介紹,在《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和《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則》中,確實有這樣的相應規定。
李先生認為,即使是有這樣的規定,航空公司也應該在機票被取消前向旅客盡到告知義務。值此3.15來臨之際,他考慮采取法律手段起訴港龍航空公司。
出錢買了返程票卻無效旅客稱遭遇“霸王條款”
“這就是霸王條款!”回想起前天在香港機場的遭遇,李先生很氣憤。2月中旬,李先生在去哪兒網上購買了福州-香港的往返機票,但由于行程變更,實際出行時間被推遲到了3月5日,于是改乘動車由深圳進入香港。可沒想到,3月7日,當他和女友在香港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被告知自己購買的回程機票無效了。
“在沒有收到機票取消通知的情況下,突然發生這個情況,我們現場提出了異議。”李先生說,當時在香港機場,一名現場女主管告訴他們,是乘客違約在先,航空公司不擔責,有問題需要找訂票方解決。
“她還說,如果要乘坐當班飛機,可以去售票處買票,飛機上還有空座位。”李先生郁悶不已,自己在購票柜臺詢問得知,他必須按照票面價格買機票才能登機,價格可是他原本在網站上購票價的5倍。李先生說:“飛機上明明就有座位,非要我們重新買,這不是宰我們么?”最終他買了另外一家航空公司的機票飛回福州。
李先生說,當時在機場,對方向記者出示了一份純英文的文件,告知自己回程票無效的原因,是因為自己未使用去程票,是“國際慣例”。但他質疑,往返票都是自己掏腰包買的,即使未使用去程票,返程票也是自己出了錢的,航空公司不讓自己使用沒道理,而在購票前后及未使用去程票時,自己也未收到任何提示信息。
多家航空公司有同樣規定去程票未用返程票沒法用
昨日,去哪兒網一名客服人員向記者介紹,若是在同一個訂單內,當事人李先生購買的去程票沒有使用,返程票則會被默認為無效。“客戶在買票時,我們會有‘按順序使用’的提醒。”這名工作人員說,如果是兩個訂單,則意味著李先生的往返票是分開買的,不會有沖突。
“航空公司都是有這樣規定的,客戶的返程票因此無法使用,可以申請退票,具體退還的金額根據該航空公司及網頁上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工作人員說。
李先生表示,自己確實是在一個訂單內購買的往返票,對于“按順序使用”的提示,在購買時并沒有注意到。他已向去哪兒網反映相關問題,客服人員表示會進行登記。他認為,航空公司如此規定損壞了消費者權益。
記者昨日致電福航、廈航、國航客服電話,客服人員均告訴記者,航空公司有規定,購買的往返票,若是去程沒有使用,那么返程也被認為無效,必須重新購票登機。
“我也不知道這個規定出自哪里,只知道公司有這樣的規定。”港龍航空公司客服人員說,“一直以來都是這樣的。”
昨日下午,港龍航空公司福州辦事處工作人員向記者回應,公司層面已經關注到李先生的遭遇,正就具體情況進行調查。
中國民用航空局:確實有這樣的規定
昨日,李先生將自己的遭遇發上網,有市民認為航空公司的做法不合情理,是“霸王條款”;也有市民認為,往返機票一起買,通常會比分開買便宜一些,旅客購買往返機票時,是使用了這項優惠,因此航空公司有這方面規定并無不妥。
記者從中國民用航空局消費者事務中心了解到,航空公司確實有這樣的規定。
“往返票,指的就是‘來回程客票’,指從出發地至目的地按原航程返回原出發地的客票。”民航局工作人員介紹,在《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則》中,第三章第9條指出,“旅客應在客票有效期內,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也就是說,旅客應該按順序使用來回程客票中的來程和回程,否則無效。”他介紹,這條規則中,對來回程客票的說明并不十分清楚,因此,也可以參照《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第五章第28條:客票的乘機聯必須按照客票所載明的航程,從出發地點開始,順序使用。客票的第一張乘機聯未被使用,而旅客要求在中途分程地點或者約定經停地點開始旅行,承運人可以不接受該旅客客票。
“這個規定我也有聽說,但旅客付全款買了機票,航空公司為什么不能做方便旅客的事情?”李先生認為,當時讓自己搭乘回程航班,對航空公司來說,并沒有什么損失,另外,自己因為沒乘坐去程航班,回程票被認為無效的情況,航空公司也應該通過短信或電話形式,告知自己。他考慮將采取法律手段維護消費者權益。
律師:部門規章和上位法起沖突當事人可進行起訴
多名航空公司客服人員昨日表示,旅客購票時,頁面會出現相關內容,旅客點了同意,便是默認簽訂合同,不需要再另行通知。但多名受訪者表示,自己通過網絡購票或是前往柜臺購票時,都不會逐條查看頁面條款,對于一些特殊的規定,對方應該著重強調,或是進行單獨提醒。
記者了解到,李先生的遭遇在國內并不是頭一起。中國消費者報在2014年7月份也對類似事件進行報道,當時受訪的法律界人士認為,《消法》規定,如果航空公司沒有事先將相關規定明示消費者,則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就構成合同訂立的不平等。如果對中國的消費者通篇用英文明示或干脆未告知相關信息,這會使消費者對格式合同條款不知情。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則涉嫌不公平格式合同,“如果航空公司以及代理機構沒有盡到說明和告知義務,由此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那航空公司和代理機構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和《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則》屬于民航總局的部門規章。”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丁兆增認為,在這個事件中,航空公司制定合同的依據是民航總局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了《消法》規定,因此根據《立法法》96條第2點: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第4點: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也就是說,消費者也可以起訴民航總局,要求國務院對相關規章做出撤銷或者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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