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科普:氣球上天到底歸誰管?
本文轉自微信公眾帳號“適航與安全”
近期,有朋友向平臺咨詢我國載人氣球的監管政策,借此機會,將我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以及載人自由氣球及載人系留氣球的監管情況進行簡要的介紹,希望能夠解答各位朋友的疑問。
1.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
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的頂層要求可以參考《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該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制定的。由中央軍委和國務院于2003年01月10日 聯合發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共7章45條。其中,該條例第二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活動,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該條例的第五章對升放和系留氣球的監管進行了規定,共包含三十一至三十九等九個條款,其中第三十一條對本條例的適用范圍進行了規定: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不得影響飛行安全。
本條例所稱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是指無動力驅動、無人操縱、輕于空氣、總質量大于4千克自由飄移的充氣物體。
本條例所稱系留氣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體上、直徑大于1.8米或者體積容量大于3.2立方米、輕于空氣的充氣物體。
該條例第三十三條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的主體進行了規定:
進行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必須經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
2.載人自由氣球和載人系留氣球
上述管理是針對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的,那么上述要求對于載人氣球是夠適用?為切實加強對施放氣球等活動的管理,中國氣象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務院中央軍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辦公室于2004年5月17日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對氣球和風箏等升空物體管理確保航空飛行安全的通知》(氣發〔2004〕126號)。在該通知“嚴格實施施放氣球行政審批”一節中,明確注明“對于載人系留氣球等超出《施放氣球管理辦法》規范范圍的氣球,一律不予受理”。那么載人氣球具體應歸誰監管?
在CCAR45部R1中,對航空器定義為“任何能夠憑借空氣的反作用力獲得在大氣中的支承力并由所載人員駕駛的飛行器械,包括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載人氣球、飛艇以及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認定的其他飛行器械”。因此,對載人氣球,應按照航空器進行管理。載人自由氣球需要依據CCAR-31部取得型號合格證,運營人需要取得運營資質,并按照航空器要求的飛行規則合法飛行。
對于載人系留氣球,根據2014年11月,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載人系留氣球已列入特種設備進行監管。因此,對于載人系留氣球來說,其監管按照特種設備監管,由中國特種設備檢測院監管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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