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起訴航空公司高額退票費
最初和廈門航空“杠”上法庭時,陽曙文還是長沙某區法院的一名法官。如今,他已辭職,完成了職業轉型,但他和廈門航空的這場“六折機票要收全部票價40%的退票費”官司仍在繼續。
第一次開庭,法院判決陽曙文仍需按全部票價支付40%的退票費。陽曙文提出上訴,他認為,廈航不但應該全額退錢,還應賠償他耽擱2個多小時才到長沙的誤工損失33元。
5月25日,長沙縣法院,雙方再次對簿法庭。法庭未當庭宣判。
事件回顧
遲到3分鐘,辦理登機手續遭拒
2014年5月30日,陽曙文花620元(其中機票費510元)在網上通過深圳市特航航空服務有限公司(本案第二被告)購買了一張2014年6月2日由重慶飛往長沙的飛機票。
機票上明確,該航班起飛時間是11時45分。因為堵車,陽曙文在當日11時18分才趕到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被告知比“提前30分鐘辦理登機”時間晚了3分鐘。他只好購買其他航班的機票回長,耽擱了2個多小時。
讓陽曙文郁悶的是,自己錯失的那趟航班晚點了,實際起飛時間是當天的11點56分。
“按飛機實際起飛時間計算,我提前了38分鐘到達,應該給我辦理登機手續。”他說。
隨后,陽曙文申請向廈門航空辦理退票手續,卻被告知要按照全價票款848元收取40%退票費,約340元。然而這在他看來,屬于不合理的“霸王條款”。因協商未果,準備退票的他選擇起訴。
之后,陽曙文將廈門航空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機票費640元(含保險費20元);同時,他認為自己遲到3分鐘,航空公司就收取340元費用;那么飛機延誤11分鐘,是否該補償乘客?對此,他要求航空公司支付“手續費”1000余元,以及他的誤工損失33元。
庭審焦點
他:飛機延遲后乘客可相應推遲登機
法庭上,陽曙文提出,起飛前30分鐘辦理登機應該是指實際起飛前30分鐘。“設置這個的目的是保證飛機起飛前的準備時間,所以只能是實際起飛時間,如果是計劃起飛時間延遲10小時,豈不是要準備10小時?”他說。
他認為,根據常理,飛機延遲后,乘客完全可相應推遲辦理登記和登機。“航班延誤了11分鐘起飛,根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航空公司應無條件退還乘客全部票價款,而我也是在飛機實際起飛前30分鐘到達機場的,應該給我辦理登機。”他說。
而對于退票的手續費,陽曙文提出,作為乘客,自己并未與廈門航空簽訂任何退票約定,對方所謂的按全價票款的40%收取手續費沒有合法依據,“既然是手續費,辦個退票手續需要這么多費用嗎?也就一分鐘的事。”
他認為,即便是作為一個合同約定,那也應是雙方意思表示,航空公司也至少應在購票前告知。“它(航空公司)單方面規定后,不僅對乘客沒有約束力,也是個霸王條款。”他說。
航空公司:收取全票價40%退票款早已明示
這天庭審,航空公司法務人員提出,航空公司若要保障飛機能準點離站并起飛,必須對一些重要時間點進行明確控制,包括停止辦理乘機手續的時間為飛機離站前30分鐘。
“如果讓遲到的乘客辦理登機手續,那么航班很可能就會延誤。”航空公司的法務人員表示,這也是運輸業的交易習慣。
此外,針對收取全票價的40%退票款,他們也認為是“合理合法”。航空公司方面辯稱,航空公司是有自主經營權的企業,不同的航空公司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制定不同的退改簽規則。在網上交易平臺,也有提示:航班起飛時間前2小時(不含2小時)及航班起飛后收經濟艙全票價的40%。“這在廈門航空官網《旅客須知》里也有公示。而且因為對方的遲到,航班上的一個座位就虛耗掉了,帶來的實際損失就是對方實際的全部票價。”他們提出。
經過庭審,當天法庭并未宣判。
責編:admin
免責聲明: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國際空港信息網”的稿件,其版權屬于國際空港信息網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時必須注明:“文章來源:國際空港信息網”。其他均轉載、編譯或摘編自其它媒體,轉載、編譯或摘編的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對其真實性負責。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時必須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來源。文章內容僅供參考,新聞糾錯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