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機場:部分隨身攜帶充電寶不讓上飛機
眼下,充電寶成了出行必備。但很多乘飛機出行的市民并不知道,超過一定容量的充電寶是不允許登機甚至不能辦理托運的。最近一段時間,天津機場安檢人員每天都能從托運行李或旅客身上查處幾十件充電寶。
天津機場工作人員介紹,今年9月,民航局下發《關于切實做好旅客攜帶鋰電池乘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鋰電池移動電源(充電寶)按備用鋰電池乘機相關規定執行。具體執行標準是: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空公司批準后可以裝在托運行李上。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
“160Wh”是多少?市面上的充電寶是否超過這個指標?據了解,常見的充電寶“容量”大多在3000到15000毫安之間,個別充電寶“容量”為2萬毫安。而大多數充電寶標示的電壓在3至4伏間。根據額定能量值的公式,2萬毫安的充電寶在電壓為4伏的情況下,額定能量值為20000毫安×4伏=80瓦特小時,小于100瓦特小時,符合民航總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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