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機跌倒構成十級傷殘 航空公司賠9萬
據《i時代報》報道,航班延誤深夜抵達機場,周女士下飛機時摔倒受傷構成十級傷殘,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航空公司賠償14.6萬余元。近日,長寧區法院判決認為,原告摔倒受傷時尚未到達地面,航空公司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負相應賠償責任,遂判決航空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周女士9.7萬余元。
去年2月27日晚,周女士搭乘某航空公司的航班由廈門飛返上海。航班于次日凌晨1點25分到達虹橋機場,比預定時間晚了兩個多小時。周女士在通過自行式客梯下飛機時,在客梯的下梯體臺階處摔倒受傷。經診斷和鑒定,周女士的傷情為左脛骨遠端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今年1月,周女士將航空公司告到法院。周女士認為,由于航班晚點,下飛機時天色黑暗,照明不好,加上自行式客梯底部缺少扶手,導致她摔倒受傷。因此,要求航空公司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4.6萬余元。
法庭認為,由于飛機晚點,旅客因此會產生焦慮心情;下飛機時正值午夜時分,停機坪照明設備有限,這些都會對旅客通過客梯安全地從飛機下行至地面產生影響。周女士摔倒受傷時尚未到達地面,仍屬于在運輸過程中受到傷害,航空公司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對周女士受傷,航空公司負有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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