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被銷毀一次丟失 行李無保障狀告航空公司
“兩年坐了兩次東航的航班,一年前那次丟失的行李,航空公司還沒賠償,今年又遇到了在機場找不到行李的情況。”昨天(23日)上午,市民王女士在溫州龍灣國際機場(簡稱“溫州機場”)取回了這次回國丟失的行李后說,已經受夠了東航對待乘客行李不負責任的態度,表示將其告上法庭。
兩次乘坐飛機行李兩次出“意外”
去年7月25日,王女士先后搭乘西班牙馬拉加至法國巴黎的AF2231航班(法航),巴黎至上海的AF3766航班(法航),上海至溫州的MU5501航班(東航)返鄉。到溫州后,她發現一個裝有價值大約2000歐元物品的行李箱不翼而飛。當時,東航工作人員告訴她,行李未登機且已在法國被銷毀,東航無責任。
據介紹,當時,王女士乘坐的AF3766航班,其實是法航與東航實行代碼共享的航班,執飛的是東航。“我的行李被銷毀,竟然沒有通知我一聲。”王女士說,航空公司這樣的做法太不負責,她認為,東航和法航是合作關系,行李即便是在國外丟失,東航也有義務先行賠償,再由東航向法航索賠。這一年來,盡管提出索賠要求,但她始終沒有獲得賠償。
今年7月19日,王女士從西班牙出發,選擇和去年一樣的航空公司和航線回溫州。結果,在上海浦東國際機場(簡稱“浦東機場”)行李提取處,她發現自己的行李箱又少了一個。機場方面留下了她的聯系方式,答應找到箱子后會寄到溫州。
昨天,王女士取回了行李箱。王女士說,盡管失而復得,但行李箱為什么會丟失,丟失在哪里?東航方面沒有給她解釋。
東航、法航都說:王女士應該找對方賠
昨天,記者電話聯系法航客服,工作人員說,王女士去年乘坐的AF3766航班和今年乘坐的AF3764航班,雖然機票上顯示的是法航的航班,但執飛的是東航。根據航空公司間的協議,旅客行李丟失,應當先向東航索賠,如果東航認為責任不在自己,在賠付乘客之后再向法航索賠。
針對此說法,記者電話聯系東航客服。工作人員對此并不否認,因為根據今年春季出臺的有關操作細則,行李丟失的責任確實應當由最后承運商承擔,通俗地講,就是看執飛的飛機究竟是屬于哪家航空公司的。然而,王女士行李丟失的事情發生在去年7月,按照當時的規定,責任應該由法航承擔,也就是看機票上顯示的航空公司是誰。
律師說法:王女士可向東航、法航任意一家公司索賠
王女士說,東航方面一直在推卸責任,她有意將此事訴諸法律。
浙江拓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強認為,王女士辦理行李托運的行為實際上就是與承運人(航空公司)之間成立了運輸合同關系。如果行李丟失,可以依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主張自己的權利。
徐強說,王女士可以向東航、法航任意一家航空公司索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三款指出,“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旅客或者托運人有權對第一承運人提起訴訟,旅客或者收貨人有權對最后承運人提起訴訟,旅客、托運人和收貨人均可以對發生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運輸區段的承運人提起訴訟。上述承運人應當對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承擔連帶責任。”王女士作為旅客和托運人,完全有權向法航和東航任意一家航空公司提出賠償請求。
徐強提醒,王女士維權需注意時效問題。因按照相關規定,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期限為兩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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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賠償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三條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應當在下列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
(二)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
(三)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
國際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16600計算單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運人書面約定高于本項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二)對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每公斤為17計算單位。旅客或者托運人在交運托運行李或者貨物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并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的,除承運人證明旅客或者托運人聲明的金額高于托運行李或者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實際利益外,承運人應當在聲明金額范圍內承擔責任。
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一部分或者托運行李、貨物中的任何物件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用以確定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的重量,僅為該一包件或者數包件的總重量;但是,因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一部分或者托運行李、貨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影響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貨運單所列其他包件的價值的,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時,此種包件的總重量也應當考慮在內。
(三)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的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332計算單位。(計算單位,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的特別提款權;其人民幣數額為法院判決之日、仲裁機構裁決之日或者當事人協議之日,按照國家外匯主管機關規定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特別提款權對人民幣的換算辦法計算得出的人民幣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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