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青海機場公安局查獲一起非法攜帶管制刀具案
2015年5月25日,民航青海機場公安局查獲一起非法攜帶管制刀具案。
當日21時30分許,民航青海機場公安局交警支隊巡邏時發現一輛大眾邁騰車無車牌,隨即對該車例行檢查,在檢查中發現該車后備箱內一把刀具,隨后通知派出所出警,接警后,民警立刻趕往現場,將車主帶到派出所值班室調查,經認定,該刀具為管制刀具。進一步調查,該人(韓某,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青海省循化縣薩拉族自治縣人)。刀具是其2015年5月23日在青海省循化大河家縣購買的,因為喜歡玩,就放在車上,不知道這屬于管制刀具,以為沒事。民航青海機場公安局民警隨即對韓某所述情況進行調查,經核實,韓某沒有違法犯罪記錄,所述情況屬實。民警表示,國家法律嚴格規定,公民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攜帶管制刀具進入機場等公共場所。民航青海機場公安局依法對韓某行為處以200元人民幣的罰款,當場沒收管制刀具。
民航青海機場公安局提示:管制刀具是經國務院批準由公安部頒布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少數民族由于生活習慣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于管制刀具,只準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韓某攜帶管制刀具進入機場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 仍具有社會危害性,妨害了公共安全,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也許在有些人看來,這僅僅是一把刀,攜帶者也有可能是無意的。但對于民航安全而言,沒有“可能”,也沒有“也許,有的只是要時刻將空防安全放在首位。不管旅客還是其他人員出于何種目的攜帶管制刀具,只要觸犯了法律,都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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