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機場一天內查獲多起國際旅客攜帶違禁物品乘機
10月13日下午13:38分,廈門機場安檢站檢查員小李在執行國際航班KA603廈門飛香港的判圖檢查任務中,發現一名姓吳的男性旅客的隨身行李里夾帶有一只疑似手電筒的物品,于是進行開包檢查。經過開包檢查員小段開包檢查后,確認該物品為帶有變壓裝置的強光電筒式電擊器。這個強光電筒式電擊器,外表與普通強光電筒無差別,但暗藏有電擊功能,一旦觸動開關,瞬間便可放出幾萬伏的高強電壓,電擊重則可致人長時間昏迷。一分鐘不到,又在其同行朋友包里也查獲相同的電擊器。
電擊器剛查不久,下午14:08分,小李在執行國際航班MH391廈門飛新加坡的行李圖像判別時,發現一名外籍旅客的隨身行李有異常,經開包檢查確認其為催淚瓦斯,催淚瓦斯屬于危險品,可對人的眼睛、鼻子、呼吸道以及皮膚等造成強烈刺激,引起大量流淚,劇烈咳嗽,噴嚏不止,嚴重可導致死亡。催淚瓦斯容器為壓力容器,當受到一定程度的壓力時會引起爆炸,此類貨物若被裝載上飛機后果將不堪設想!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貨物托運人不得偽報品名托運或者在貨物中夾帶危險物品。
民警表示,強光電擊器和催淚瓦斯是公安部規定的“單警裝備”中的一部分,屬于警械范圍!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明確規定:警械是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而按照規定裝備的警用器械,是人民警察的專用裝備。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允許進行生產和銷售,購買者必須持警官證及其單位出具的介紹信方可購買,私自銷售和購買都是違法行為。電擊器和催淚瓦斯屬于管制物品,禁止旅客隨身攜帶和托運,機場安檢站將旅客違禁物品一同移交給機場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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