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弄丟行李賠2400元 賠償標準多年未調整
福州新聞網訊春節從英國飛回福州過年,人落地了,可行李卻一直杳無音訊,直到前幾日通過機場確認行李已丟失。隨后,當事人通過機場詢問賠償事宜,才知道價值數萬元的行李,航空公司只賠償2400多元。
等了兩個多月確認行李已丟失
1月13日,在英國工作的陳先生飛回福州過年,隨他一起回家的還有一個行李箱,里面裝了手機、化妝品、衣服和魚肝油等準備送給親朋好友的禮物,“全部加起來肯定有好幾萬元”。
從回家的那天起,陳先生就一直尋找行李的下落,可正月過后他返回英國前,長樂機場的行李問訊處仍叫他“耐心等待”。隨后,相關事宜就交由陳先生的親戚陳小姐處理,直到前幾日陳小姐再次撥打行李問訊處電話時,工作人員答復稱“估計找不到了”。
記者22日致電長樂機場的行李問訊處得到相同的答復,確認陳先生的行李已丟失。
依據“終站賠償法則” 每公斤賠100元
“機場工作人員說,賠償標準是每公斤100元。”陳小姐稱,“從英國帶回來的禮物少說也有好幾萬元,如果按這個標準行李總重約24公斤,那么只能賠2400多元。對于丟失行李的責任,對方并未推諉,只是賠償的標準讓自己難以接受。”
據了解,根據航空公司的“終站賠償法則”,旅客在中途轉機,搞不清楚在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導致行李丟失的,應由搭乘終站的航空公司負責理賠,根據相關規定,若未辦理聲明價值手續,則“按重量理賠”,標準為每公斤100元。
“乘客乘機前可辦理聲明價值并支付有關附加費用,如果發生行李丟失最高可獲賠8000元。”長樂機場工作人員林先生說,“行李丟失、延誤或損壞都有相應的申訴時間,一旦發現行李出現丟失、損壞等問題應及時向工作人員申報。”
據了解,行李丟失或延誤最遲不得超過21日(從行李交付收件人之日起算)聯系當地的航空公司辦事處,損壞不得超過7天,否則視乘客自動放棄權利。如果使用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通知,則以郵戳或自動顯示接收日期為準。
“乘客的行李出了問題應立即到機場的行李問訊處及時申報。”林先生稱,各地機場的行李問訊處一般設在海關大廳,靠近行李認領區。如果旅客抵達國外機場發生行李遺失的,可直接尋找你所搭乘的航空公司工作人員。
多年未作調整標準被指過低
根據1996年實行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規定,下機發現行李丟失的乘客,需要及時填寫《行李運輸事故記錄單》,然后等候通知。賠償遵循“按重量賠償”原則。
國務院2006年發布《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提高對旅客托運行李和運輸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標準為每公斤100元,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3000元,之前通行的標準僅為每公斤50元。
從1996年至今,對于航空旅客行李丟失的賠償標準,僅有過一次提高,至今也已經8年了。
記者向廈航等多家航空公司客服咨詢,得到的結果幾乎相同,國內航班旅客行李丟失,都照此標準進行賠償。
“合法,但從現在來看賠償標準似乎過低。”林先生坦言,2006年設置的標準雖然符合行業規則,但近幾年,此賠償標準已經無法平衡旅客的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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