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殘人士單獨乘機遭拒絕 狀告航空公司被駁回
在行動不便且無人陪同的情況下,焦女士要求單獨乘坐飛機被航空公司拒絕,焦女士以無理拒載為由將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6000元。長寧區法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并作出一審判決,焦女士因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訴訟請求被法庭依法駁回。
焦女士向法庭訴稱,去年8月她在涉案航空公司的官方網站上預訂了當年9月1日和20日由大連飛往上海的兩張機票,合計票價638元。出發前,她致電機場并最終聯系被告航空公司,在得知她腿腳不便且無陪同人員后航空公司拒絕她登機。焦女士認為,自己之前在相同情況下曾多次乘坐飛機,被告不讓她登機顯然是無理拒載,由此造成她后續行程受到影響,產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000元,理當由被告賠償。
航空公司表示,去年8月30日焦女士撥打公司客服熱線,表示自己因二級重度殘疾,需要航空公司提供輪椅。公司在得知焦女士沒有陪同人員,且因健康原因不能自行從航空器上緊急撤離,因此沒有同意她的要求,這既符合國家民航局2009年發布的《殘疾人航空運輸辦法(試行)》規定的相關情形,也是為焦女士自身安全著想,因此公司有理由拒絕運輸。
經查明,焦女士在被告知無人陪同不能單獨登機后,要求給予三倍機票價款的賠償,被告明確拒絕。稍后,航空公司將兩張機票的價款638元退還給了焦女士。近日,長寧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庭認為,焦女士對她主張的因被告拒絕她登機影響她后續行程進而造成經濟損失6000元的待證事實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遂判決駁回焦女士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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