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程航班丟行李 索賠遭遇踢皮球
乘坐國際聯程航班,行李中途丟失,索賠該找誰?湖北荊州消費者徐小姐近日遇到了這個讓人頭疼的問題。日前,徐小姐向本報反映,不久前,其乘坐美國UA航空公司(以下簡稱UA航空)及中國南方航空公司(以下簡稱南航)的聯程航班,兩件行李箱中途丟失,找兩家航空公司索賠,卻遭遇推諉扯皮。
行李中途丟了
徐小姐告訴記者,其原定于4月1日從美國休斯頓飛回國內,預訂的是聯程航班:先乘坐美國AA航空公司航班飛抵上海,再乘坐中國東方航空公司航班飛抵武漢。
4月1日,在休斯頓機場,徐小姐將兩件行李辦理了托運,其中裝有i-Phone6plus手機、化妝品、衣物等,價值2萬余元。沒想到,在登機口,她被告知航班取消。機場工作人員為她緊急改簽了另一趟聯程航班:UA航空飛抵上海的航班及南航飛抵武漢的航班。
4月2日下午5點40分,航班抵達上海浦東機場。徐小姐回憶道,當時她在行李臺等待取行李,沒想到轉臺上所有的行李箱都被取走了,還是沒有等到她的兩個行李箱。“隨后我找到當時在場的3位UA航空的工作人員,向他們出示了我的行李牌小票,但他們看到我是AA航空公司轉簽過來的,就讓我去AA航空行李柜臺那邊去咨詢。”徐小姐回憶道。
徐小姐于是去了AA航空公司行李柜臺詢問其行李的下落,但對方告訴她,行李已由UA航空承運,該公司不再負責。在徐小姐的請求下,AA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在該公司電腦系統里查詢了她的行李牌號,系統顯示行李狀態為“空”。
無奈的徐小姐再次找到UA航空工作人員,對方表示,行李有可能延遲,或者還沒有從美國那邊發過來。對方還表示,徐小姐只能到最終目的地去申報行李丟失情況,“也就是說去武漢去填寫《行李運輸事故單》”。“如此交涉了3個多小時,耽誤了航班,于是再次改簽南航航班,最終第二天下午4點多才坐上南航飛往武漢的飛機。”徐小姐說。
維權遭遇踢皮球
4月3日下午5點,航班飛抵武漢機場,一下飛機,徐小姐就來到南航行李部填寫了查詢單號為WUHCZ0007989的《行李運輸事故單》。南航工作人員稱,如果找到了行李,將會按照徐小姐填寫的住址和聯系方式寄送。
徐小姐告訴記者,在接下來的幾天內,她不斷給UA航空和南航有關方面打電話。4月6日,南航方面通知徐小姐,其中的一個編號為AA390705的行李箱子找到了,即將安排航運到武漢。
讓徐小姐沒想到的是,南航方面很快又通知她,找到的那個行李箱又丟了。
4月6日,徐小姐查詢得知,其編號為AA390704的行李箱中的iPhone6plus手機在4月3日已經被激活,“說明那個箱子已經被人打開了”。
4月7日,徐小姐決定去武漢機場找南航討個說法。徐小姐告訴記者,當時一位主管向她解釋,南航只是承運了旅客,并沒有承運行李,所以對行李丟失不負責任。
4月8日,徐小姐又趕到上海浦東機場找UA航空行李部討說法。一位工作人員告訴她:“我們收到的消息是行李箱已經找到并送給您了,而且《行李運輸事故單》是在武漢南航填寫的,就算是丟失了,也應該找南航索賠。”
氣憤的徐小姐選擇在上海浦東機場報警,并跟隨警察查找行李下落。
UA航空工作人員稱,曾找到一個編號為AA390705的行李箱,因為看到行李箱上貼著AA航空公司的標簽,就把行李交給了AA航服。而AA航空工作人員則表示,從來沒有收到過AA390705號行李,建議找上海UA航空行李部。
記者在徐小姐提供的上海UA航空行李部的行李交接本照片上看到,交接本上寫明找到了AA390705號行李,并通知航服取件,但至此沒有下文。
徐小姐說,UA航空公司一再推脫丟失行李的責任,讓她找武漢南航索賠,而武漢南航稱沒有收到行李,并堅稱對行李丟失不負責任。
兩家航企負連帶責任
5月25日,為核實相關情況,記者分別致電UA航空和南航相關部門。記者多次撥打上海UA航空行李部電話,均無人接聽。武漢機場南航行李部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目前徐小姐的行李仍未找到,賠償問題應該找UA航空協商處理。
北京航空法學會常務副會長、中國航空法律服務中心首席專家張起淮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此種情況下,UA航空和南航應對徐女士的行李遺失承擔連帶責任。
張起淮進一步分析指出,徐小姐乘坐的從美國休斯敦至上海聯程到武漢的航班屬于國際航班,符合《蒙特利爾公約》對“國際運輸”的定義。根據《蒙特利爾公約》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在連續運輸的情況下,旅客或者托運人有權對第一承運人提起訴訟;有權接受交付的旅客或者收貨人有權對最后承運人提起訴訟;旅客、托運人和收貨人均可以對發生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運輸區段的承運人提起訴訟。
張起淮表示,中國和美國都是《蒙特利爾公約》的締約國,應當遵循公約相關規定。因此,UA航空作為第一承運人、南航作為最后承運人,應當對徐女士行李遺失承擔連帶責任。
索賠可依國際標準
記者了解到,根據我國現行的《國內航空運輸承運及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旅客行李丟失賠償標準為每公斤100元,無法確認重量時,按照旅客倉位等級所享受的免費行李重量賠償。這意味著,按照國內賠償標準,徐小姐丟失的價值2萬多元的行李,最終的賠償金額可能只有幾百元。
張起淮表示,在此種情況下,消費者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國內標準或國際標準進行索賠。根據2009年國際民航組織發布的《蒙特利爾公約》限額修訂生效的通知,在行李運輸中造成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由1000特別提款權(約合人民幣10691.2元)提高至1131特別提款權(約合人民幣12091.7472元)。“消費者與航空公司之間存在航空運輸合同,而航空公司未能按約將行李運輸至目的地,既是一種違反合同約定的違約行為,也是一種侵犯旅客權益的行為。因此,消費者如果要走訴訟途徑的話,既可以提起違約之訴,要求航空公司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要求航空公司賠償因侵權造成的損失。”張起淮分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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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廢除航空賠損限額
近年來,張起淮多次通過各種途徑,呼吁廢止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運輸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2012年,張起淮還曾經聯合多位專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法建議,要求廢止航空賠損限額規定。
張起淮表示,1996年實施的《民航法》和《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至今已近20年。2006年施行的《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至今也近10年。這期間,航空運輸賠償責任限額始終變化不大,例如丟失托運行李,賠償標準從每公斤50元上調至目前的每公斤100元,仍然遠遠不能滿足旅客賠償實際損失的要求,也嚴重偏離國際公約和其他國家規定的賠償水平,所以應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和完善,廢除航空運輸賠償責任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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