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留學回來 花500美元托運的兩件行李不翼而飛
“限額賠損”讓這位乘客感覺很受傷
托運的行李不翼而飛,誰都不想遇到的鬧心事卻讓宗先生遇到了。
與航空公司周旋3個月,得到的答復是過了國際慣例的“21天查找期”,可以按相關條約賠償人民幣10000元。
“丟的是我5年來的心血積累,這豈是10000元人民幣可以補償的?更何況遺失物品的估值就超過了10000美元。”為此煩心不已的宗先生致電本報維權熱線85188518說,“我只想找回我的行李。”
在了解宗先生行李遺失一事的過程中,記者打聽到,現行航空公司的賠償方案多為“限額賠損”,實際賠付金額往往與乘客行李價值相距甚遠。
那么在此情況下,乘客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熟悉航空法的業內人士為此支招——不妨請航空公司舉證,由他們證明行李真的找不到了。
5年海外留學的成果自費托運回國 人到了 重要行李卻不見蹤影
杭州人宗先生留學美國5年,獲得雙料碩士。今年8月,打算回國赴某大學任教的宗先生,訂了海南航空的機票。
出于回國后工作需要,宗先生離美前特意購買了許多專業書籍以及攝影攝像設備。他把所有行李分成4大件,到機場后,憑機票免費托運了兩件,另外兩件則通過機場專業裝箱打包后,花費500美元托運,付費托運的行李中包括了成績單、裝有個人作品的移動硬盤、新購置的設備和書籍等他認為比較重要的物品。
宗先生說,為過關方便,他還細心地在打包后的行李箱上用中英文標注內含物品。
按照既定行程,宗先生于8月12日乘坐海航HU0498航班從芝加哥起飛,8月13日晚中轉北京后,乘坐海航航班HU7603于8月14日抵達上海虹橋機場。
然而當宗先生落地北京機場、提取行李時發現,總共4件行李,只拿到了兩件免費托運的,兩件重要的付費托運的行李,卻不見了蹤影。
宗先生立即與北京機場方面聯系,一番查找后,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務有限公司開具“行李運輸事故記錄”給他,讓他3天后再致電北京機場方面。
拿著這份記錄,宗先生登上了北京飛往上海的飛機。
3天后,宗先生聯系北京機場方面,查找未果后,他致電海南航空客服熱線。
過了“21天查找期”
航空公司提出賠償10000元人民幣
據宗先生描述,在隨后的時間里,他和家人不斷與海南航空聯系,試圖找回行李。
“我把重要的東西都打包在那兩件行李中了,現在行李找不到,我回國求職也遇到了麻煩。”宗先生不得不再聯系美國的學校,補辦成績單。
“最關鍵的是移動硬盤,里面裝著我留學期間積累的重要素材和個人作品。”宗先生心疼地說,“幾次三番聯系海航,他們一會兒說暑運忙一會說長假忙,查找要時間,要我耐心等待。”
11月初,宗先生又一次聯系海航,被告知,已在客機和運輸機上找過,還是沒找到。“海航的工作人員說,按照國際慣例,已經過了‘21天查找期’,他們要我提供遺失物品清單。”宗先生說道。
“我憑記憶列了一份清單,很多實體店購物的紙質收據存在遺失的箱子中,因而這份清單以亞馬遜網站鏈接價格為參考。”宗先生向記者出示了這份遺失物品清單,“我所記錄的物品清單是以美元結算的不含稅價格,加上行李托運費,總價值為11454.08美元。”
“海航方面回復,按照相關條例,可以賠償我1500美元,相當于10000元人民幣,并退還托運費500美元。”宗先生坦承,這樣的賠償方案他不接受,“我想找回我的行李,如果要談賠償,我覺得應該賠我5000美元。”
國際航班賠償依據來自《蒙特利爾公約》
就宗先生反映的情況,記者與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人員取得聯系。
海航品牌管理中心魯先生表示:“針對乘客宗先生8月12日乘坐海航HU0498航班發生行李遺失的事件,我們深表歉意。”
魯先生說:“在我們收到乘客的訴求單以后,立即聯系了機場和國際貨運站等多個單位進行仔細查找,查找期間,我們多次與乘客電話和郵件聯系,了解行李外形特征和內物清單,但很遺憾,截至目前仍未找到乘客的托運行李。”
“作為《蒙特利爾公約》締約國,按照相關條例和規定,托運行李在應當到達之日起21日后仍未到達的,乘客有權向承運人行使運輸合同所賦予的權利。根據此規定,我們主動聯系乘客進行了賠償協商,并多次與乘客溝通核對了相關物品票據,按照公約中的1131特別提款權最高限額對乘客進行賠償,退還乘客交付的行李托運費。”魯先生向記者說明賠償方案的來由。
魯先生也提醒廣大乘客,不要在托運行李中夾帶易碎或易腐物品、貨幣、珠寶、古玩字畫、貴重金屬、金銀制品、流通票據、有價證券、銀行卡、信用卡或其它貴重物品、商業、官方或私人文件、護照和其它證明文件或樣品、藥品或醫療裝置和設備、鑰匙、電腦、攝像機、相機、手機或其他電子裝備。
國際國內航班 適用法條各不相同
《蒙特利爾公約》是什么?
北京航空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政法大學航空與空間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張起淮表示,《蒙特利爾公約》又稱為《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適用于所有以航空器運送人員、行李或者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運輸。在國際運輸中,《蒙特利爾公約》的締約國適用該公約來處理乘客傷亡,行李、貨物損失,乘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引起的損失,是行業內的通常做法。
如果是國內航班,發生行李遺失時,應當適用《民用航空法》以及《中國民用航空乘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等相關規定。
行李遺失情況難免發生
國內航班行李“7天查找期”
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即便是管理再規范、嚴格的機場和航空公司,托運行李遺失的情況也可能會發生,尤其是在需經過長途飛行,又必須轉機轉運的情況下,或因銜接處理不及時,讓行李搭錯了航班,或是人已經上飛機,而行李依然滯留在當地。有統計數據顯示,全球機場的托運行李每200件就有1件遺失,而行李被損壞、滯后等問題也難免會出現。
從乘客角度來講,抵達目的地后,若等不到托運行李該找誰?
根據航空公司的“終站賠償法則”,多次轉機的乘客,由搭乘終站的航空公司負責理賠。所以,乘客行李出現問題應立即到終點站機場的行李查詢臺咨詢及申報。如果乘客抵達國外機場發現問題,也可直接找所乘搭的航空公司在當地機場的柜臺,找工作人員申訴。
張起淮指出,我國《民用航空法》規定對貨物規定了7天查找期,即“貨物在應當到達之日起7日后仍未到達的,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行使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所賦予的權利。”但我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用航空乘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對行李并沒有作出類似《蒙特利爾公約》21天查找期的相關規定,只是要求按法定時限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賠償要求,并且應寫在運輸憑證上或者另以書面提出。
現行賠償方案多為“限額賠損”
根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三條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睹裼煤娇辗ā穼H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也作了規定。
那么從現行法規條約來看,一旦遇到行李遺失事件,航空公司都執行“限額賠損”方案,這種情況下,乘客如對航空公司的賠償方案不滿,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張起淮對此表示,乘客如果托運貴重物品,可以通過向承運人聲明價值,同時支付相應的附加費,以此來確保其合法權益可以得到保護。
“還有就是讓航空公司舉證,除非航空公司有證據證明確實無法找到了,那么乘客只能接受這樣的賠償方案。”張起淮認為。
記者也向海航方面轉述了宗先生的要求,海航魯先生表示,海南航空一直致力于為旅客打造舒適安全的航空服務,他們會進一步與乘客溝通,協商處理此事。本報也將繼續關注事件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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