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法官告廈航案重審宣判:航班起飛延遲11分鐘,不算延誤
長沙離職法官陽曙文狀告廈門航空案,6月3日宣判。長沙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原告陽曙文敗訴,并認定陽曙文存在誤機,廈門航空不存在航班延誤,廈門航空收取6折機票全票價40%的退票費不涉及“霸王條款”嫌疑。
陽曙文于2014年6月2日從重慶乘機回長沙時,比航空公司規定的“起飛前30分鐘辦理登機牌”晚到3分鐘,被廈航拒辦登機手續。他隨后得知,該航班延誤了11分鐘,并認為自己比實際起飛時間提前了38分鐘,但廈航仍然拒絕為他辦理登記手續。
退票時,他的6折機票被收取了全票價40%的退票費。他購買的機票僅510元,退票費卻達339元。陽曙文隨后把廈航告上法庭。長沙縣法院曾一審判決廈航支付陽曙文退票款280余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長沙中院二審發回重審。
5月25日,長沙縣法院重新審理此案。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原告是否誤機”、“航班是否延誤”、“巨貴退票費是否涉嫌霸王條款”進行了辯論。
長沙縣此次一審判決認為,陽曙文未按規定時間辦理登記手續,航空公司有權拒絕為他辦理登機手續,陽曙文屬于誤機。廈航當次飛機雖然延遲11分鐘起飛,但最終降落時間是“不晚于落地后計劃開艙門10分鐘”,屬于空管局認定的正常航班,所以不屬于延誤。廈航規定的7折以下4折以上收取全票價40%等退票政策,“體現了票價享受優惠越多,因違約而解除合同時承擔的付出義務越重的原則,符合權利義務基本相稱的原則,具有對等性,不涉及‘霸王條款’的嫌疑。”
陽曙文此前曾在長沙市芙蓉區法院民庭當了6年法官。他對澎湃新聞說,“這次重審仍然沒有厘清飛機延誤的概念。從合同法角度,飛機計劃11:45起飛,實際11:56起飛,晚點11分鐘,這就是延誤,航空公司就是違約。至于航空公司及航空管理部門說不屬延誤,那是他們內部的規定,不能對抗與乘客的合同。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乘客遲到3分鐘是誤機,飛機延遲11分鐘起飛不是延誤,如此判決,飛機怎么不延誤?”
另外,對于全價40%的退票費,陽曙文也不服判決,“在我買票的時候航空公司并沒有告知我要收這么多的退票費,這當然是霸王條款。”
陽曙文表示,他將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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