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公安局:護照可作為有效證件乘坐國內航班
昨日被熱炒的一則消息:“乘坐國內航線,是否可以持護照辦理登機”的問題;今日,民航局有了確切的答復。
原文如下:
新版《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已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為進一步保障民航旅客安全,規范民航安檢工作,積極回應社會關切,5月23日,民航局公安局專門下發通知,進一步明確旅客使用護照乘坐國內航班的相關問題。
通知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可以作為有效乘機身份證件,辦理國內航班購票、值機、安檢手續;旅客乘坐國內航班,辦理購票、值機、安檢手續時,應當使用同一個有效乘機身份證件。
民航局公安局溫馨提醒旅客,居民身份證過期不能繼續使用。若有效期滿的,可以憑臨時居民身份證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貼有本人近期免冠證件照、并加蓋戶籍專用章、注明有效期的《申領居民身份證回執》作為有效乘機身份證件替代使用。通知要求,民用機場公安機關應本著“便民、服務”的原則,為有需求的旅客簽發《乘坐民航飛機臨時身份證明》,保證乘客的順利出行。
2017年1月1日實施的新版《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
其中第三十一條: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中,第三十一條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應當出示有效乘機身份證件和有效乘機憑證。對旅客、有效乘機身份證件、有效乘機憑證信息一致的,民航安檢機構應當加注驗訖標識。
有效乘機身份證件的種類包括:中國大陸地區居民的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護照、軍官證、文職干部證、義務兵證、士官證、文職人員證、職工證、武警警官證、武警士兵證、海員證,香港、澳門地區居民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地區居民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籍旅客的護照、外交部簽發的駐華外交人員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有效乘機身份證件。
十六周歲以下的中國大陸地區居民的有效乘機身份證件,還包括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學生證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責編:xw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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