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機場使用許可實施細則》正式施行
為落實《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和國際民航組織文件最新要求,進一步規范運輸機場使用許可申請、審查和批準工作,近日,《運輸機場使用許可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正式施行。《細則》作為重要行政規范性文件,明確并統一規范了許可審查程序和要求,有效解決“誰來審”“審什么”“如何審”的問題。
《細則》正文由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批準、變更、附則共五章構成,并制定了包括相關流程圖、指南書、審查單、意見表等9個附件,對機場使用許可的全流程、各環節進行了詳細規定,為民航管理部門規范許可審批工作提供指導和依據,并為行政相對人填報申請材料提供參考。《細則》規定局方實施許可審查按專業分組,規定了各專業小組的審查內容,并將審查工作分為文件審查(含手冊審查)和現場審查兩個階段。同時,匯總各專業需求統一制定了文件資料審查單,明確了各專業現場審查單分別由各相關司局具體負責編制、發布及更新。
《細則》對于運輸機場專業工程投入使用涉及運行安全內容但不涉及許可證變更的情形進行了規定,要求機場管理機構在建設項目法人申請行業驗收時,同步申請投用審查。民航管理部門在開展行業驗收時,同步組織投用審查并出具意見。
機場使用許可是機場依法開放運營的重要依據,是機場安全、正常運行的重要保障。民航局機場司相關負責人表示,《運輸機場使用許可實施細則》與稍早前發布的《〈運輸機場使用手冊〉編制與審查規則》形成姊妹篇,兩部規范性文件將進一步全面統一規范我國民航機場使用許可審查批準等管理工作,是提升機場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的具體體現。(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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