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晚點乘客下機時摔傷 航空公司擔責7成
航班延誤抵達機場,周女士下飛機時摔倒受傷構成十級傷殘,于是她起訴要求航空公司賠償14.6萬余元。近日,長寧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航空公司應承擔七成責任,賠償9.7萬余元。
去年2月27日晚,周女士搭乘某航空公司航班由廈門飛返上海。航班于次日1時25分到達虹橋機場,晚點了兩個多小時。在通過自行式客梯下飛機時,周女士在臺階處摔倒受傷。經診斷鑒定,周女士為左脛骨遠端骨折,構成十級傷殘。今年1月,周女士將航空公司告到法院。
周女士認為,由于航班晚點,下飛機時天色黑暗、照明不佳,加上自行式客梯底部缺少扶手,導致她摔傷。航空公司則辯稱,公司提供的自行式客梯是民用機場的專用設備,符合國家管理規定,設備處于完好狀態。周女士下飛機時摔倒受傷,是因自身不慎,與航空公司無關,航空公司提供的旅客運輸服務亦不存在瑕疵。
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飛機晚點,旅客會產生焦慮心情。周女士摔倒受傷時尚未到達地面,仍屬于運輸過程中受傷,航空公司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同時,如周女士能放緩行動,或可避免意外發生,因此自身也存在一定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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