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機場提示:充電寶不可辦理托運
國際空港信息網2014年8月11日消息:2014年8月7日,民航局發布關于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的最新規定,明確指出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而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則嚴禁帶上飛機,且每位乘客攜帶的充電寶不能超過兩個。
2014年8月8日6點30左右,青島機場安檢員小王在托運行李檢查室執勤,在對托運行李進行圖像判讀時,發現一位旅客行李中有充電寶類物品,電腦屏幕上顯示該旅客登機時間為6點50分,小王立即通過廣播通知該旅客前去行李檢查室進行開包檢查。6點36分,一位青年男性旅客急匆匆的趕到了行李檢查室,小王詢問該旅客是否帶有充電寶,該旅客回答托運行李中帶了一個。此時,小王跟旅客解釋道,根據民航局新規定,充電寶不能托運,但如果符合規定,可以隨身攜帶。該旅客表示不理解,不愿意將充電寶取出,說一個充電寶能有什么危害。經檢查,小王發現該旅客所帶充電寶符合隨身攜帶標準,于是,耐性告知旅客此充電寶可以隨身攜帶,最終,旅客積極配合機場工作人員,將充電寶放在手提行李中向安檢通道走去,此時距離登機時間僅有短短五分鐘。
充電寶為什么不能托運呢?原因是充電寶屬于備用鋰電池,在高空貨艙中,遇熱、受擠壓或遭碰撞極有可能發生自燃和爆炸情況,因此鋰電池托運十分危險。眼下,正值青島旅游旺季,因為充電寶的方便實用,所以不少旅客喜歡攜帶充電寶出游,以備不時之需。在此,青島機場提醒廣大旅客,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乘機、順利過檢,不能將充電寶放在托運行李中。另外,還要計算好自己所帶充電寶的額定能量和數量,嚴格按照相關要求攜帶。
附民航局關于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的最新規定:
充電寶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給手機等電子設備提供外部電源的鋰電池移動電源。根據現行有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二、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三、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四、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五、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于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上述規定同時適用于機組人員。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電寶上沒有直接標注額定能量Wh(瓦特小時),則充電寶額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
1.如果已知充電寶的標稱電壓(V)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Wh= V x Ah。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充電寶上。
2.如果充電寶上只標記有毫安時(mAh),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 。例如:充電寶標稱電壓為3.7V,標稱容量為760 mAh ,其額定能量為:760 mAh ÷ 1000 = 0.76Ah/3.7V×0.76Ah=2.9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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