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兩次延誤法院判退票款
飛機延誤是不少旅客都遇到過的事情,很多人無奈只能選擇等待,但市民馬先生卻因為航空公司航班連續兩次延遲的情況憤怒了,在與航空公司協商不下未能乘機后,馬先生將航空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還機票款和登報道歉。
馬先生購買了2015年2月19日某航空公司從海口至廣州的航班,票價為1130元。當天卻遇到航班因故延誤,被航空公司安排改乘2月19日23時50分的航班。可是這一班航班再次延誤,馬先生為此和航空公司發生了爭執,并沒有乘坐飛機,事后,他一紙訴狀將航空公司告上了法院。
馬先生訴稱,本來改簽后的23時50分的航班已經是很晚了,但是又再次延誤,直至2月20日3時18分才離港。在延誤期間,自己向航空公司要求改簽航班,卻遭無理拒絕,且態度惡劣,當場將自己拉入黑名單,導致自己滯留機場,未能及時趕回廣州處理生意問題,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馬先生請求法院判令航空公司返還機票款1130元及利息,并賠償撫慰金100元和登報道歉。
航空公司辯稱,公司已經履行了返還義務,退還了馬先生機票款957元。馬先生其他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在庭審中,航空公司提交一份哈爾濱中山航空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在2015年8月19日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稱馬先生的機票款已被沖抵原來欠該公司的票款。馬先生以自己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對此予以反駁。
美蘭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航空公司的航班因故不能按時起飛,馬先生要求退票符合法律規定,故法院對退機票款的訴請予以支持。從航班延誤至起訴之日止,航空公司不退款的原因在于馬先生未申請退款,故利息的計算只能從馬先生主張權利之日即起訴之日起計算。航空公司稱已經辦理退票,但是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仍然由馬先生持有,故對航空公司的這一辯稱觀點不予采納。至于精神撫慰金和要求航空公司登報道歉的訴請,馬先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因航班延誤給自己造成嚴重后果,故該訴請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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