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賬被限制高消費 青島有32人乘機時被拒
核心提示
2010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正式實施后第10天,青島市市南區法院一件執行案件中的被執行人侯某在青島流亭國際機場乘坐飛機時被攔截,3天后,他就償還了申請人全部欠款16萬元,案件快速執結,成為全國首起限制高消費的成功案例,得到了各界的關注。記者從青島市市南區法院了解到,截至目前,青島市市南區法院先后向255名被執行人公開發出“限高令”,98名被執行人迫于執行壓力償還欠款1021余萬元;32名被執行人乘坐飛機被拒,所涉及的28起案件都在短期內得以迅速執結,執結標的高達960余萬元。
成因
根源之一就是誠信缺失
“執行難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從根本上追究,其根源之一就是社會誠信的缺失。”青島市南法院院長崔巍對于執行難的成因有著自己的見解。他認為,要解決執行難問題,首先需要提高社會的誠信度,提高群眾的法治意識,使他們尊法守法,自覺履行法院的判決。如何對付欠賬不還的老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出臺了《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對其高消費進行治理。與此相吻合,市南法院也積極探索,通過與相關部門進行充分的溝通,出臺了治理老賴、提高判決履行率、促進社會誠信度提升、優化社會環境、提升公共道德的重要措施。
崔巍院長在經過與黨組以及執行局研究討論后,決定結合青島市市南區市場經營活躍,企業糾紛、金融債務易發,身負債務的被執行人經常選擇乘坐飛機外出的區域特點及自身案件實際,拿限制被執行人乘坐飛機作為突破口。崔巍帶領執行局干警多次與機場安檢部門溝通交流,一場限制老賴乘坐飛機的限高行動就這樣開始了。
延伸
建立快速反應“執行110”
記者了解到,在“限高令”出臺后,青島市市南區法院還根據自身執行工作實際,建立健全相關配套措施,不斷強化“限高令”的實施力度。他們建立了限制高消費公告媒體公開發布制度,通過新聞媒體分批次曝光不履行義務被執行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等詳細信息,壓縮不履行義務被執行人的生活空間。此外,他們還完善聯動機場限高工作模式,與機場安檢部門溝通協商,通過確定聯絡員、細化工作程序、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等方式進一步理順與機場聯動限高的協作規程,提升機場限飛的效率與效果。
同時,青島市市南法院建立快速反應的“執行110”,安排執行干警輪流值班,通過執行公開電話、執行短信24小時接受群眾和申請人提供的執行線索舉報。“錯時反規避執行”常態化制度也是他們的創舉,他們巧用時間差,多次組織“錯時執行”行動,通過實施“凌晨突擊執行”、“節假日執行”,將老賴堵于家門,迫使其履行法定義務。
成果
“青島市南經驗”獲高度贊譽
2012年12月,青島市市南法院執行局局長孟新親自帶隊,對被執行人趙某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5家公司欠款案集中采取限乘飛機、查封房產、凍結帳戶等強制措施,形成“執行高壓”,被執行人迫于壓力一次性繳納案款及其他訴訟執行費用共計2500余萬元,案件均執結;2011年2月23日,被執行人倪某在青島機場登機被拒后逃逸,市南法院果斷采取發布公告、限制出境、約談家屬等一系列跟進措施,倪某最終迫于壓力在逃逸后20天內償還80萬元欠款;2012年3月18日,香港籍被執行人湯某在乘坐飛機前往北京時被攔截,迫于壓力對還款提供有效擔保……
聯動機場限高等一系列措施的施行,有效震懾了拒不執行的老賴,彰顯了法律的權威與尊嚴,產生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長也對此作出批示:“青島市市南區限制規避執行被執行人高消費的措施具體,且成效明顯,請執行局商有關部門予以推介。”一時間,這項措施得到各地法院的借鑒,治老賴的“市南經驗”得到高度贊譽。
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公告
為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借助社會力量進行監督,本院已向部分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限制其進行高消費。現將被執行人名單(附后)予以公告,并同時向公安、房產、金融機構等有協助執行義務的部門進行通告。本院已設立24小時舉報電話(80880915)、舉報短信(106357777777),接受公眾對被限制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行為進行舉報。
限制高消費令的限制對象是:有履行能力而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不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個人和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限制內容是: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進行消費性貸款。
(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高消費限制令的例外是:如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高消費限制令的解除條件是: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限制人如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本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待被限制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將在本限制令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費令,公告費用由被限制人負擔。
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法律后果是:被限制人如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高消費,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本院將視情節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經過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執行措施,部分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了法律義務,仍有部分拒不履行法律義務且已違反限高令的,我院已對其采取拘留等強制措施。在此責令各位被執行人盡快履行法律義務,否則我院將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生效后,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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