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機場凈空保護法下月起施行 明確八種禁止行為
《青島市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辦法》日前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提出,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內,禁止從事八項活動。
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內禁止從事的八項活動包括: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設置影響民用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孔明燈等其他升空物體;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影響飛行安全的煙花、焰火;在民用機場圍界外5米范圍內,搭建建(構)筑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民用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所在地的區(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該辦法,在機場跑道兩側各1公里和兩端各3公里的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放飛風箏;燃放煙花、焰火;吊車等移動物體作業高度超過機場凈空限高。在機場跑道兩側各1公里和兩端各10公里范圍內,禁止影響飛行安全的地面可見激光對空照射。違反該規定,危及飛行安全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告知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報告所在地的區(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制止;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3萬元罰款。
辦法提出,在機場跑道兩側和兩端各4公里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設置露天垃圾場;飼養鳥類影響飛行安全的;放飛熱氣球;進行滑翔傘、動力傘飛行。違反該規定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告知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報告所在地的區(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明確,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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