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機場爆炸案犯冀中星告東莞政府案下月開庭
昨日上午,“首都機場7·20爆炸案”被告人冀中星的律師劉曉原在微博上透露冀中星爆炸案二審只作書面審理,不開庭審理,
昨天,劉曉原律師在微博里稱:“今天下午,接到北京三中法院承辦冀中星爆炸案的法官電話。主審法官稱,合議庭已研究決定,冀中星爆炸案只作書面審理,不開庭審理,讓我遞交辯護意見。”此后,劉律師提出質疑“據悉,李天一強奸案二審是開庭審理(不公開),大興摔死兒童案二審也是開庭審理,為何冀中星爆炸案要作書面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告東莞市政府案下月開庭
與此同時,劉律師也收到來自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東莞中院)的傳票,法院告知其冀中星狀告東莞市政府一案將于12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該院第8審判庭審理。
該通知顯示,冀中星起訴東莞市政府的案由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糾紛”。
據了解,今年8月1日,冀中星曾向東莞市政府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東莞市政府公開對其在東莞被毆打致殘案的復查結論。但東莞市政府告知其不屬于公開信息范疇。因此,冀中星向東莞中院提起行政起訴,要求東莞市政府公開自己被毆打致殘一案的復查結論。10月25日,東莞中院受理該案。
同時,冀中星起訴廣東省公安廳向其公開復查結論的案件,在被廣州中院駁回后,目前,冀中星已上訴至廣東高院。
案件回顧:
冀中星利用鞭炮內未燃燒的火藥制成一爆炸裝置,于今年7月20日下午抵達首都機場T3航站樓2層國際到達B出口處。手中炸藥爆炸后,冀中星左手炸傷遭截肢。
冀中星稱,2005年6月28日晚,他開摩的送一名客人,經過東莞市厚街鎮新塘村治安隊門口時,遭到新塘村治安隊隊員毆打,脊椎被棍砸至粉碎性骨折、下肢癱瘓。此后8年,他向東莞市政府等部門反映訴求,但未得到解決。
今年10月15日,冀中星因爆炸罪被朝陽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他通過北京市朝陽法院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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