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員辭職判賠航空公司182萬
飛行員辭職遭索賠超549萬元
一名在汕頭某航空公司工作8年的飛行員提出辭職遭到了公司拒絕,雙方分別提起了訴訟。航空公司反訴請求判決該飛行員支付賠償金等合計549萬元。近日,汕頭中院對該勞動合同糾紛案做出二審判決,飛行員與航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后者培訓費用等合計182萬元。
勞資雙方互相起訴
慕某是在1999年被汕頭某航空公司招錄的。那一年,慕某才18歲,他被航空公司送往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飛行學院以及南航西澳飛行學院就讀。4年后,慕某從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畢業,在2003年8月和航空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從此成為一名飛行員。
2011年,慕某向航空公司提交《辭職信》,希望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這一請求遭到公司的拒絕。由于雙方協商無效,最終分別提出了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并裁決慕某支付航空公司培訓費用177.8萬元。
慕某對裁決表示不服,隨后向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他就職的航空公司隨后提起了反訴,請求判決慕某支付賠償金等合計超過549萬元。
龍湖區法院審理認為,據《勞動合同法》,慕某依規定履行了提前30天書面告知公司的義務,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而由于慕某系航空公司出資培養的飛行員,按照合同約定應將學成飛行駕駛技能用于向出資方航空公司提供服務作為回報,所以其基于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該賠償培訓費用。根據《勞動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飛行員流動培訓費用計算標準的相關規定,汕頭市龍湖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慕某與航空公司的勞動合同解除,應賠償航空公司培訓費損失182萬元。
汕頭某航空公司對一審判決駁回其他經濟損失的賠償請求不服上訴。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近日經過審理,對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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