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航組織解讀如何處理航空事故
馬航客機失聯事件的搜尋和調查仍在進行,有關各方也依照國際民航組織標準,積極推進相關工作。那么,按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規定,類似事件的調查,取證應該如何展開,失聯客機乘客家屬的權益如何保障?就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國際民航組織相關專業人士。
國際民航組織創建于1944年,現有191個成員國,總部設在加拿大蒙特利爾,作為聯合國專門機構,為航空安全、安保、效率、能力以及環境保護制定必要的標準和規章,促進全世界民用航空的安全和有序發展。
問:類似馬航客機失聯的事件發生后,通常情況下哪一方應負責開展搜救工作?
答:按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規定,在國際民航組織成員國注冊的飛機發生事故時,事故發生地所屬成員國應負責搜救和調查,飛機注冊國可派代表參與行動并獲得有關信息。
事故如果發生在某領海,由對該領海擁有主權的成員國負責搜救和調查;如果發生在公海,由飛機注冊國負責搜救和調查,鄰近和有關成員國可本著合作精神盡可能提供協助。海上搜救涉及范圍廣,行動復雜,各成員國做何反應由各自意志和法律決定。
國際民航組織已經注意到,有關各方依照該組織標準來推進馬來西亞航空公司失聯客機搜尋工作,多方的合作有利相關工作順利開展。
問:失聯客機旅客所在國可參與事故調查嗎?
答:航空事故中的旅客所在國有權派出一名專家參加調查。這名專家有權查看事故現場;有權接觸經進行調查的國家批準可對外公布的相關事實材料,以及關于調查進展情況的信息;有權獲得最終調查報告。
另外,其他能夠為事發所在國組織的調查提供幫助的國家可以應邀參加調查。
問:這次事件涉及的許多信息都掌握在一些商業機構手中,他們有義務及時公布相關信息嗎?
答:私人公司需要遵循所在國的相關法規。
問:搜尋與救援工作按什么原則進行?搜尋工作有具體時限嗎?
答: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相關條款:“搜尋與救援工作必須按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直到所有幸存者被送到安全地點或直到失去救援幸存者的全部合理希望為止。”
而《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條款有關搜尋無效的定義是:“搜尋工作只有在對救助幸存人員不再有任何合乎情理的希望才應結束。”
兩個公約的相關條款均未對搜尋時限作出具體要求。
問:失聯客機乘客家屬享有什么權益?
答:國際民航組織大會去年10月舉行的一次會議上通過了一項有關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屬的新政策,其中的條款旨在鼓勵所有成員國為受害者及其家屬提供一切必要的服務和信息。
據新華社渥太華4月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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