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不建議馬航失聯客機乘客家屬在美起訴
宣增益教授發言。
中國政法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第一期“傳播熱點論談”于4月9日晚舉行。在馬航客機失聯一個月之際,活動以“學科視野下的‘馬航事件’”為主題,邀請來自法學和新聞傳播學界的專家展開討論。
針對乘客家屬的索賠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教育學院院長、國際法學教授宣增益表示,不建議在美國起訴,最好在中國或者馬來西亞的法院起訴。
在美起訴或許賠償額高但成本也高
“事實查清后,到底在哪個國家的法院起訴?有人說,是不是在美國起訴更好?美國的確在損害賠償這一方面的賠償額非常之高,不僅有實際損失的賠償,還規定了一些懲罰性的賠償。”
宣增益教授表示,按照有關國際公約,即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承運人的主要營業地以及航班的出發地馬來西亞、航班的目的地中國,其法院均擁有管轄權。公約還規定,乘客的慣常居住地法院同樣能夠管轄。
“在這架飛機上,大多數乘客是中國公民,也有其他國家公民。美國法院在一定條件下的確擁有管轄權,因為有美國乘客在飛機上。”但是,宣增益教授表示,不建議在美國法院起訴,“因為馬來西亞、美國、中國均是同一個國際公約的締約國,即使在美國法院起訴,當地法院很有可能按照公約的規定判決賠償額度。
“由于美國乘客很少,在美國訴訟并不一定是非常有利的。原因之一就是其訴訟時間冗長,之二是其訴訟代理費用非常昂貴。”
中、馬法院賠償額度基本相同
宣增益教授說,最好的情況是,在中國或者馬來西亞的法院起訴。中國現已加入了蒙特利爾公約,按照公約規定,不論任何責任,應先期賠償十余萬特別提款權,相當于100余萬元人民幣。在找到黑匣子、查明事件原因之后,還將進行額外的賠償。
“在我看來,在中國法院起訴或者在馬來西亞法院起訴,獲得賠償額度基本相同。而且在中國法院起訴,訴訟時間沒有那么長。”
此外,宣增益教授介紹說,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都是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的締約國,無論在哪個國家起訴,只能夠按照這個公約的規定進行賠償,也不能超越這個公約規定的范圍。
“一般情況下,涉及眾多受害人的案件,都采取集團訴訟的方式,組成律師團在一個地方提出訴訟。”
延伸閱讀:
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即《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是以統一國際航空運輸規則和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責任為主要內容的多邊國際公約。我國于2005年6月1日批準了該公約,公約自2005年7月31日起對我國生效。
2009年,國際民航組織發布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限額修訂生效的通知。根據公約第二十一條,對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體傷害而產生的損失,對每名旅客第一梯度的賠償責任限額由100,000特別提款權(約合人民幣106.912萬元)提高至113,100特別提款權(約合人民幣120.91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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