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望建立國際航空仲裁機構
仲裁前保全和裁決后的執行一直是困擾訴諸仲裁的企業的難題,而這一難題可望在上海得到解決。記者了解到,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制定的《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仲裁案件司法審查和執行的若干意見》(下稱《若干意見》)4日發布并正式實行。
與5月1日起實施的中國首部自貿區仲裁規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相配合,中國(上海)自貿區的仲裁將與國際接軌。
中國航協法律委員會主任、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總法律顧問郭俊秀告訴記者,《自貿區仲裁規則》參考借鑒了國際上主要的仲裁制度,引入了若干國際先進仲裁制度,如突破仲裁員名冊制、友好仲裁、非協議當事人加入仲裁制度等,使得《自貿區仲裁規則》基本與國際規則接軌,引起了國內外企業的高度關注和肯定。上海是目前世界上唯一既是國際航空運輸中心,又將成為國際航空制造業中心的城市,航空產業鏈非常完整,航空市場各種要素齊備,具備了很好的硬件,借助上海自貿區與國際接軌的良好法治環境,完全具備發展成為國際航空商業爭議解決中心的條件。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已定于5月21日,在上海與上海國際仲裁中心舉行國際航空仲裁研討會,探討在上海建立國際航空仲裁機構,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如何利用自貿區仲裁規則的開放性做好機構仲裁與行業仲裁、臨時仲裁的銜接,將國際航空仲裁引入中國。其基礎就是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有了與國際接軌的《自貿區仲裁規則》。但是,這些先進的仲裁制度能否得到執行,特別是在我國《仲裁法》尚未修訂的情況下,這些制度如何執行,也是我們企業非常關心的問題。
郭俊秀說,保全以及仲裁后的執行一直是困擾訴諸仲裁企業的難題,《若干意見》正是通過司法途徑確保解決上述難題,使企業的權益得到切實保障。根據《若干意見》,在申請仲裁保全的立案審查時,當事人提出仲裁前或仲裁程序中保全申請的,應當立即受理。情況緊急、符合法律規定保全條件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移交執行;在保全措施的執行方面,保全裁定作出后,一般應當在48小時內啟動保全工作。
據了解,本次《若干意見》由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共二十條,內容涵蓋“成立專項審判組織,努力提供專業權威的司法服務”;“完善內部工作流程,全力打造高效便捷的訴訟環境”以及“對接仲裁程序創新,充分發揮支持監督的職能作用”等各方面。《若干意見》的出臺將不僅有利于促進商事仲裁制度創新、完善自貿區法治環境,還有利于上海法院接軌國際慣例,也為在自貿區設立國際航空仲裁機構奠定了良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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