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機場:機場有權拘留擾亂秩序者系誤讀
相關管理辦法指出 機場有望受權組建執法隊伍 但細則尚未確定 涉及人身權無權處理
機場有權拘留擾亂者?誤讀
北京首部《民用運輸機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行。值得注意的是,《辦法》中首次設置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機場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執法模式。
在媒體解讀時,套用行政處罰法規定內容,理解為機場可對在候機廳等公共區域擾亂秩序者實施拘留。
今天上午,首都機場相關負責人表示,機場不會獲得拘留權力,最多獲得罰款權力。
辦法要點 機場有望受權組建執法隊伍
昨天下午,市政府口岸辦、市政府法制辦、首都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對《辦法》進行解讀。
《辦法》首次提出執法部門可以委托機場管理機構對機場公共區擾亂公共秩序、破壞機場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機場執法存在著看得見的沒權、有權的看不見的現象。”相關負責人解釋,此前機場附近存在黑車、黑出租以及在室內吸煙等問題。由于機場屬于行業和屬地共同管理,又分為控制區與公共區,存在行政處罰主體單位多的情況。
“執法的主體仍然是行政機構。”該負責人表示,機場“受委托”,可以提高執法效率。同時,對機場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不得重復處罰,并且要對機場管理機構實施的行政處罰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辦法》明確規定,機場禁止四種擾亂航空安全的行為:無機場控制區通行證進入機場控制區;強行闖入滑行道、客機坪,強行登、占航空器;攀(鉆)越、損毀機場防護圍欄和其他安全防護設施;其他威脅航空運輸安全、擾亂機場秩序的行為。
誤讀闡釋 機場無拘留權 可能會獲得罰款權
《辦法》指出,在機場公共區發生的擾亂公共秩序、破壞機場環境的違法行為,有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機場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有媒體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拘留等7種處罰,因此解讀為,機場有權拘留。
機場會獲得哪些權力?今天上午,首都機場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推出只是表示機場管理機構獲得了行政執法的可能性,行政部門可以委托,也可以不委托。至于哪些權力委托給機場管理部門,目前尚未推出細則。
機場管理機構只能獲得涉及擾亂公共秩序與破壞環境兩方面的權力委托,最多獲得罰款的權力。罰款金額也必須受到嚴格限制,目前受委托項目沒有確定,因此罰款權力也無法確定。涉及人身權的,只有公安機關有權處理,機場不會獲得拘留權力。
責編:xw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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