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能治好“空鬧”嗎?
陳芳 周游/制圖
連線兩會
●全國人大代表、東航集團黨組書記馬須倫建議完善立法,加大“空鬧”處罰力度,提高處罰金額。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民航大學副校長、民航特聘專家吳仁彪建議完善刑事立法,加大“空鬧”處罰力度,提高罰款數額。如明確破壞交通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航空器或不聽機長安全指令的行為屬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參照過失犯罪處罰,規定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相關刑罰。
南都訊 扇乘務員耳光,擅開飛機安全門……近年來,“空鬧”事件不絕,任性乘客似越來越多且防不勝防。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紛紛獻策,希望通過推出航空安全立法來威懾及嚴懲“空鬧”行為。對此,有民航公司相關人士認為,立法只是種“態度”,能否執法才是關鍵。航空法專家張起淮也建議,立法是為了提高民眾安全意識,同時也要建立和落實執法監督管理機制,如提供處罰依據等。
現象
不滿延誤賠償乘客上演“空鬧”
2012年4月11日11時28分,上海浦東機場,深航ZH 9817航班的20多名乘客,因不滿飛機延誤,站在機場滑行道上,欲阻止其他飛機正常起飛,造成多個航班延誤。記者梳理2012年以來國內發生的多起“空鬧”事件,上述“空鬧”事件具典型性。
據稱上述海浦東機場“空鬧事件”與賠償有關,“航空公司按照規定提出500元/人的延誤賠償,乘客不滿,想要1000元/人”,華南一家航空公司負責人介紹,近三年來,國內因不滿賠償導致的“空鬧”事件占一定比例。
全國人大代表、東航集團黨組書記馬須倫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也曾給出一組數字:據民航總局發布的消息,影響航班準點率的因素中,天氣占26%、流量控制占25%、空軍活動占15%,此外旅客原因也占了8%。
航空法專家張起淮認為,“空鬧”的出現,不排除旅客安全意識淡薄、法律素養較低的因素,也有乘客將其看成賺取利益更大化的小算盤,貪圖“空鬧”行為成本低、效果好,以實現私利需要,但沒有充分認識到“空鬧”給航空安全帶來的威脅、可能造成的后果和需為此承擔的法律責任。其次,他認為,航空公司和機組人員專業素養、服務態度和質量也是導致“空鬧”發生的原因之一。
立法
治理“空鬧”的現實選擇
馬須倫認為,根本解決“空鬧”問題的方法之一是推動空域改革,使民航可使用的空域更大一些,減少“空鬧”鬧事的前提。
推動空域改革是近年來全國兩會上的老話題。民航官方媒體中國民航統計年報數據顯示:2010年到2013年,每年有25%至28%的航班因流量控制發生延誤。今年全國兩會上,民航局局長李家祥坦言,他坐飛機也遭遇過延誤,造成延誤的原因很多,目前民航局正在盡力解決問題,提高航空公司的運營質量,以提升機場保障能力及優化空管體系。
雖然歷年來代表委員們要求空域管理改革的呼聲不斷,國內一家知名航空公司相關負責人卻認為,未來一段時間,我國空域管理不會做出太大調整,“當然,這也是從空域安全考慮”。因此,該負責人認為,在現有情況下,今年全國兩會上人大代表委員提出建立航空安全法扼制“空鬧”有其現實性。
贊
處罰太輕立法完善監督環節
目前,我國針對“空鬧”的相關法規有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前者提出,“擾亂機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可拘留5日以上10日以下,罰款500元。如判定為故意尋釁滋事行為,最高可拘留15日”。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民航大學副校長、民航特聘專家吳仁彪認為相關“處置太輕了”。比如違規打開應急艙門,是較為常見的一種“空鬧”,“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罰款500元拘留(最多)15天就完了”。
以上針對違規打開艙門的“空鬧”處理方式較具典型性。南都記者統計2012以來我國國內對于“空鬧”行為的處罰多為行政拘留。而統計國外類似案例,如在美國,“空鬧”多為乘客喝醉酒登機鬧事,當事人多被警方當場拘捕。在美國一旦出現乘客違規開飛機艙門,當事人則會受到刑罰處理。值得注意的是,國外針對“空鬧”有完整的取證及處理的法律體系。
“立法就是要完備整個航空安全監管體系”,張起淮直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的規定,對“空鬧”行為一般是交由民航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但現實情況是“空鬧”事件一旦發生,需要機組人員提高反應速度,加大管理控制力度。
“如‘空鬧’是群體事件,讓航空公司人員去應對,明顯是雞蛋碰石頭。”一名航空公司工作人員認為,航空安全法應該包括飛行安全、旅客安全等多個方面,一旦發生“空鬧”事件,可保證有效的聯動處理。
PK
彈
治理關鍵不是立法而是執行
針對國內是否需頒布新法以治“空鬧”的問題,有航空公司管理人員和法學專家給出了不同觀點。
“誰能想到,上海浦東機場‘空鬧’事件,航空公司要為此買單?”一家民航公司工作人員談及舊事時,依然感到不解。他認為該起事件中的“空鬧”已經涉嫌違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16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規定,但到最后結果居然是每位“空鬧”如愿獲賠1000元。
“面對‘空鬧’事件,執法人員多秉持息事寧人的理念”,該工作人員介紹,該公司曾發生過幾起“空鬧”事件,“能多花點錢解決的,就趕緊解決了。”但也有地方民警到了現場,跟乘客說根據法規就該這樣辦,如果不滿意,就按照相關法規處理。因此,該工作人員認為治理“空鬧”,關鍵不是立法而是執行。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徐松林認為,我國現有法律對一般的“空鬧”是有足夠震懾力的。他提到,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航空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行為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類行為的處罰,也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于近年來頻發的“空鬧”事件,徐松林認為“根本不是法律的問題,也沒有必要建立一個獨立法規來懲戒這類行為”。他認為“空鬧”頻發的原因之一在于“乘客素質低下,這個需要全社會的努力”,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執法者執法不到位,面臨‘空鬧’者未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同時“航空公司為名譽而選擇妥協也助長了‘空鬧’者氣焰”。所以,目前應該做的是“提升國民素質,嚴格執法”,而非“降低入刑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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