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機場9死24傷車禍調查報告公布 17官員面臨被處理
今年3月1日15時33分許,深圳機場T3航站樓領航高架橋入港龍門架路段發生一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24人受傷。
肇事司機是否酒駕?相關部門是否存在履職不到位?今日,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事故現場 圖片來自網絡

法醫正在勘察現場
2015年3月1日15時33分許,楊明晰駕駛粵BA495Q號小型轎車以97.8公里/小時時速沿深圳機場T3航站樓領航高架橋往入港平臺方向行駛至龍門架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車身右側先后與道路右側距離龍門架87.7米、72米處的水泥防護欄發生刮碰,車輛失控后碰撞在右側水泥防護欄旁駐足的人群,導致車輛部分損壞,
5人當場死亡, 3人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其余 24人受傷。司機楊明晰在事故發生后由粵BA495Q號小型轎車下來并從領航高架橋上墜落至橋下地面,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今日公布的調查報告認定了事故原因——
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深圳“3•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粵BA495Q號小型轎車駕駛員楊明晰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且操作不當,機場集團及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非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
肇事司機情況
楊明晰,女,粵BA495Q號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1991年1月20日出生,陜西省三原縣人,職業:經營淘寶網店,準駕車型C1,初次領證日期:2011年7月17日,駕駛證有效期至2017年7月17日。經鑒定,楊明晰無涉酒涉毒情況。

肇事的紅色奔馳 南都記者 陳文才 攝
直接原因
楊明晰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50%以上,且操作不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過錯。
間接原因
公安分局履職不到位——
交警大隊履職不到位:
交警大隊明知事故路段存在常有群眾觀看飛機、交通安全設施不完善等交通隱患,但履職未到位。
對發現的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設施未完善的安全隱患未向機場集團書面提出整治的建議。
未建立路面巡查制度,對事故路段群眾觀看飛機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及時制止、驅離。
在事故發生期間的春節安全防護期,在觀看飛機群眾較多的情況下也未安排路面巡查。事故當天事故路段無人巡查,對觀看飛機的群眾未予以驅離和執法查處。
西航站區派出所履職不到位:
未針對群眾從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觀看飛機的安全隱患對保安員提出相應要求和布置,僅在口頭上要求保安員發現觀看飛機的群眾人數多時,要勸離,未將有關情況向機場集團和交警等相關部門通報。事故當天未勸阻群眾從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看飛機。
機場集團對安全隱患整治、管理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
在防護網未取得預期效果的情況下,未予以重視并從設施上采取進一步的整治措施,相關安全隱患整治不到位。
未發現群眾從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觀看飛機和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設施不完善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將相關安全隱患情況向上級報告或通報公安機關。
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處理
公安分局對事故的發生負有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責任,建議責成公安分局向市公安局作出書面檢查。
建議給予公安分局政紀處分的人員(6人)
(1)魏傳寶,男,52歲,中共黨員,公安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交警大隊。對交警大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指導督促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由市監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2)孫洪濤,男,41歲,中共黨員,交警大隊大隊長。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領導不到位,對交警大隊分管領導指導督促不力,未能跟進解決事故路段的交通安全隱患,對在事故路段觀看飛機的群眾未組織依法糾正查處。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由市監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3)劉廣安,男,41歲,中共黨員,交警大隊副大隊長,分管外勤工作(包括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未能跟進解決事故路段的交通安全隱患,對在事故路段觀看飛機的群眾未依法糾正查處。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由市監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4)謝觶,男,47歲,中共黨員,交警大隊副大隊長,事故當天交警大隊值班領導。值班工作組織不力,對在事故路段觀看飛機的群眾未依法糾正查處。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由市監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5)劉家江,男,38歲,中共黨員,西航站區派出所副所長,管理執法隊(保安隊),事故當天派出所值班領導。對分管保安隊工作的民警和維護人行道公共秩序工作指導檢查不到位,值班工作組織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由市監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6)王淼,男,36歲,中共黨員,西航站區派出所民警,執法隊(保安隊)負責人。維護人行道公共秩序工作不到位,管理的保安員對從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觀看飛機的群眾未勸阻、未報告。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建議由市監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建議給予機場集團處分的人員(7人)
(1)賈華,男,54歲,中共黨員,機場集團安全總監兼安全服務管理部總經理。對安全服務管理部和機場集團有關職能部門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指導督促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機場集團給予其警告處分。
(2)張展群,男,44歲,中共黨員,機場集團公共區管理部總經理,分管交通管理科工作等。對所在部門和分管的交通管理科履行職責指導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機場集團給予其警告處分。
(3)劉志勇,男,45歲,中共黨員,機場集團安全服務管理部副總經理,負責安全服務管理部日常工作。對公共區和航站區長期存在的安全隱患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機場集團給予其警告處分。
(4)劉建勛,男,34歲,中共黨員,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航站區管理部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管理部等。對分管部門履行職責指導督促檢查不到位,對群眾從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失察。
建議機場集團給予其警告處分。
(5)任楊,女,33歲,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航站區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經理。對保安員在人行道維護公共秩序的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對群眾從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失察。
建議機場集團給予其記過處分。
(6)余登科,男,47歲,機場集團公共區管理部交通管理科科長。對事故路段交通管理工作落實不到位,對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建議機場集團給予其警告處分。
(7)韋獻蘭,女,32歲,中共黨員,機場集團公共區管理部交通管理科副科長。對事故路段交通管理工作落實不到位,對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建議機場集團給予其記過處分。
建議責成作出書面檢查的人員(4人)
(1)陳少翔,男,56歲,中共黨員,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機場集團黨委委員。未充分發揮兼任公安分局和機場集團兩方面領導的協調作用,對公安分局分管領導和公安分局有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指導督促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由市監察局責成其向市公安局作出書面檢查。
(2)黃建軍,男,46歲,中共黨員,西航站區派出所所長。對派出所分管領導和分管民警維護人行道公共秩序工作指導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由市監察局責成其向市公安局作出書面檢查。
(3)陳金祖,男,52歲,中共黨員,機場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分管安全工作和安全服務管理部。對分管部門和機場集團有關職能部門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指導督促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機場集團責成其作出書面檢查。
(4)沈堅,男,49歲,中共黨員,深圳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股份公司安全工作。對股份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指導督促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機場集團責成其作出書面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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