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航失聯當事人未按期還貸被訴騰房法院駁回
李先生在馬航事件中失聯后,因貸款未按期償還,房地產公司作為擔保人被銀行要求代為清償,房地產公司將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騰退房屋,賠償違約金60余萬元。今天上午通州法院通報稱,法院審理認為,李先生的法律屬性尚不明確,依法駁回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據悉,這是本市有關馬航事件中當事人的首起訴訟案件。
記者獲悉,2012年11月7日,李先生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署《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位于通州區某小區房屋一套,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270萬余元,首付款為81余萬元,剩余房款189萬元貸款。
2013年3月27日,李先生與房地產公司、A銀行簽訂《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房地產公司作為該筆借款的擔保人。后A銀行按約向李先生發放貸款189萬元,期限30年。
2014年3月8日,李先生搭乘馬來西亞航空公司MH370航班由吉隆坡飛往北京,該航班至今失聯。因李先生失聯,其貸款未進行償還,A銀行向房地產公司發出個人貸款履行保證擔保責任通知書,房地產公司履行保證人的義務,代李先生清償拖欠至今的貸款本息114420.11元。
此后,房地產公司遂以上述事實為由并根據合同約定,以商品房買賣為由訴至通州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要求李先生支付違約解除合同的賠償金669061.26元并將房屋騰退交還給房地產公司。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與李先生的妻子、母親取得聯系,在得知該訴訟后,李先生的妻子、母親哭訴李先生失聯后給生活帶來的巨大痛苦,且表明訴爭房屋是她們唯一的住處,等李先生情況明確和賠償完畢后再繼續償還貸款,并提交了搭機證明。
承辦法官遂與房地產公司取得聯系,希望其理解李先生的特殊境況,撤回起訴,等失聯事件處理完畢再行起訴,但房地產公司以銀行堅持讓其承擔擔保責任并代為償還李先生貸款為由拒絕撤訴。
調解無效,承辦法官啟動訴訟程序審理本案。法院認定,根據馬來西亞航空公司的搭機證明,李先生所乘飛機處于失聯狀態,李先生的法律地位及屬性處于未確定狀態,現房地產公司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起訴李先生,但被告李先生法律屬性不明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法駁回房地產公司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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